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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銘聚焦/首富桃色糾紛 恐嚇信件曝光?


發佈時間:2007/04/26 12:02
最後更新時間:2016/05/16 15:06

首富郭台銘和陳崇美間的桃色糾紛,又有最新發展。郭台銘委託律師,公佈陳崇美多年前寄發的3封恐嚇信,還有陳崇美恐嚇取財成立的一審判決書,認為陳崇美以被害人自居,有失厚道,不過,翻翻二審判決卻發現,法官只根據「偷拍」事實,判了陳崇美和徵信業者強制罪,郭台銘認定的恐嚇取財罪根本不成立。

翻開塵封文件,郭台銘的一審律師說,陳崇美一共寫了3封恐嚇信,向郭台銘要錢,像是「躲過今天,躲不了一輩子」,信中看到,陳崇美軟硬兼施,要郭台銘想清楚的字句,律師說,這是讓郭台銘報案的壓力來源。

郭台銘一審律師顏火炎:「他是恐嚇之前先預拍裸照,才用這個裸照的事情來恐嚇他,要他拿錢出來,否則沒完沒了,那時候我講,他們是說還要2百萬,可是我認為給了之後他還是會再要嘛!」

一審判決書上載明,陳崇美在南京東路二段,紫禁城酒店上班,81年11月偷拍郭台銘裸照,以公佈為要脅,多次電話恐嚇,甚至在郭台銘參選模具工會理事長前,寄出錄影帶,要求2天內聯絡,否則後果自負。原本陳崇美要求2千萬,最後討價還價,郭台銘答應給300萬,因此,一審法官判決陳崇美「恐嚇取財罪名」成立。

但這個判決在二審判出現大逆轉,原因是法官認為,陳崇美趁郭台銘妻子赴美,與郭台銘同居,後來因郭台銘有意分手,才請人裝針孔,拍下私密鏡頭,而一段兩人對話的錄音,可以證明郭台銘曾勸陳崇美想開一點,會給他一筆錢。

所以,一審恐嚇取財的判決,二審法官分為「偷拍」和「要錢」兩部分認定,在要錢的部分,判決恐嚇取財不成立,而是「口頭分手協議」,至於偷拍,法官則改判陳崇美和徵信業者強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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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台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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