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88年以前,台灣的強姦罪被歸類為妨害社會風化,告訴期間只有半年。一名七、八歲的女童承受了那年的傷害,三十多歲時才走進律師事務所開口。她錯過的不只是時間,是整個法律體系給的窗口。如今,律師蔡尚謙為她聲請釋憲,連署運動「帶著秘密長大」一個多月內衝破兩萬人,叩問一個遲到的問題:法律該不該等倖存者準備好?
一個五年案件,掀開二十年制度盲點

真正點燃釋憲行動的,是另一位當事人。民國88年左右遭性侵時她才七、八歲,三十多歲為了別的事找上蔡尚謙,才把這段秘密說出口。當時刑法追訴期已過,唯一的路是聲請大法官釋憲。釋憲處理的是民國95年以前最長僅20年追訴期的問題;而比這更殘酷的是,民國88年以前強姦罪被列為妨害社會風化,告訴期間僅有六個月。作家徐璐當年公開遭陌生人闖入家中性侵的經歷,正卡在這條法律下。
五到八歲的傷,不該用兩年三年來算
兒少受害的年齡,根據蔡尚謙接觸的案例,集中在五到八歲。當孩子的記憶被「這是性教育」之類的話語蓋起來,往往要等到成年後與伴侶建立親密關係,舊傷才會被勾起。蔡尚謙說,很多人小時候那段記憶是被蓋起來的,等到某一天跟伴侶發生親密關係時才被勾起來,而這個時候通常都十幾年就過去了,可能還不止。
刑事追訴期是一個問題,民事的時效更窄。民法第197條規定,侵權行為的賠償請求權自知悉時起兩年、自行為時起十年。五歲的孩子無法兩年內提告,給他十年,也不過剛好成年,正在準備升學考試。連署的核心訴求因此鎖定:未成年期間不計入追訴權時間,從成年20歲開始起算。行政院修法草案目前採20歲版本,光寰協會表態支持。
國際比較給了參考座標。美國非營利組織 CHILD USA 致力推動各州取消或延長追訴期,智利對性侵害設到約40年,南非憲法法院則直接判決性侵與猥褻皆無追訴期,理由是「傷痛無法比較」,倖存者一輩子都會被困擾。
從釋憲到安全網,社工是「重中之重」
連署運動同步攤開的,是性暴力處理的整張安全網。蔡尚謙坦言,他原本以為這只是刑事問題,後來才發現牽涉教育、心理、社福、職場各個層面。校園性侵涉及國家賠償法的五年時效;兒少權法的修正則納入「兒少工作證」概念,要求長時間接觸未成年人的工作者,必須證明沒有相關犯罪紀錄。
讓羞恥轉向,倖存者不該獨自舔傷口
法國 Gisèle Pelicot 案震驚全球:丈夫長年餵藥讓妻子昏迷後找陌生人施暴並錄影,事件曝光後她拒絕不公開審理,著書《讓羞恥轉向》強調羞恥屬於加害人,不屬於倖存者。蔡尚謙說,這個概念是他們每場活動都會帶出來的核心。
連署從目標五千、衝過一萬,截至錄製當下已達兩萬人。光寰協會與人本、司改會、勵馨、現代婦女基金會、臺灣男性協會、時代力量等團體一同推動。蔡尚謙希望,當社會聲量夠大,大法官會看到共識在哪裡。
對台灣社會而言,這場連署測量的不只是修法可能性,更是面對性暴力的成熟度。當倖存者願意走出來,制度該做的是接住,而不是擺出一張過期的票根。關注議題的讀者,可在「台灣光寰協會」或「帶著秘密長大」頁面找到連署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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