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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罷法醞釀修正 節目不公可罰200萬


發佈時間:2007/07/17 23:26
最後更新時間:2016/05/16 15:06

立法院朝野協商通過一項決議,未來包括參選人辯論在內,廣播和電視的政論節目,如果違反公平、公正原則,一旦向選委會舉發成立,最高可罰200萬元,立法院預計這個星期五院會討論,如果通過這項修正案,明年立委選舉和總統大選都將適用。

最熱門的時事,配上頗為聳動的標題,時間一到,政論節目百家爭鳴,有沒有立場,公不公平,往往就憑觀眾自己判斷,不過,很快的,政論節目就會受到選罷法的規範了!

國民黨立委吳育昇:「有些媒體的節目,本身本來就是比較偏執的,應該賦予它一些規範,這些界線基本上,是在執法單位,基本上要成立客觀的委員會,或是NCC去進行。」

未來廣播和電視,從事選舉議題論政,新聞報導或邀請候選人參加節目,應該公平公正,違反規定者最高可罰200萬元,而且任何人還可以在播出1個月內,提出錄影帶錄音帶等具體事證舉發。

另外報紙和雜誌刊登的競選廣告,必須載明刊登者姓名或團體名稱,違反者要處20萬以上200萬以下,或是廣告費的2倍罰鍰。

這些新增條文,最快,就會在這個星期五院會討論,如果朝野無異議通過,包括明年立委選舉和總統大選,都將受到這項修正案的約束,只不過,如何判定公正,公平,恐怕朝野得先來場政論開講,當然又是又是各說各話。


#政論節目#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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