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英九判定無罪,法院在判決書中,明列檢察官侯寬仁用誘導式問話偵訊證人,登載筆錄與證人原意不符,因此不能列為證據,而且法官也認為,特別費是實質補貼也就是私款,加上馬英九既沒有犯意,也沒有使用詐術,因此判決無罪。
馬英九特別費案一審無罪,40頁的判決書,主要原因就是法官認為,檢方在證據力和公款的認定上不足採信;證據力上分為人證和物證,其中備受矚目的就是市府吳麗洳的偵訊筆錄,法官認為,檢察官侯寬仁確實是以假設性的用語,例如「在理論上」對證人提問,並以吳麗洳回答中的語助詞「嗯」、「對」,當成肯定答案,因此,法官認為,這份筆錄無證據力,應以在法庭上當庭勘驗的筆錄取代。
台北地院發言人劉壽嵩:「 既然認為它是實質補貼,從構成要件來看,馬英九先生,他沒有意圖不法,所有的問題也沒有用詐術,使這些會計或審計人員,陷於錯誤。」
另一方面,在物證上,法官也認為,不可以依照馬英九帳戶中的收入與支出相減之後,所得到的1千多萬,就認定這樣是詐領特別費。劉壽嵩:「起訴書認為,馬英九曾經坦承那是公款,但是筆錄記載,裡面都有列出來認為,是馬英九先生意思跟檢察官認定是有出入的,也就是馬英九先生,並沒有認為這個是公款,在檢察官的偵訊筆錄中,並沒有坦承。」
對於特別費到底是公款還是私款,法官還特別舉出從宋朝到民國的歷史沿革,認為特別費當初設立的用意就是對首長的實質補貼,也就是私款。至於在筆錄,認定馬英九有承認特別費是公款,但法官認為,侯寬仁的筆錄有假設性問話,有曲解馬英九原意之嫌,也因為認為特別費是實質補貼,公務員是依例行事,馬英九也被判定不具犯意,當然也沒有用詐術具領。
整篇判決書,法官將檢方理由一一列出,再一一回應,而這樣的見解能不能為人認為,各自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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