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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名小孩可減2小時?兼職能適用? 北市育兒工時QA馬上懂

記者 陳怡潔 報導
發佈時間:2026/02/26 13:43
最後更新時間:2026/02/26 13:43
台北市宣布「育兒減少工時」政策。(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台北市宣布「育兒減少工時」政策。(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台北市長蔣萬安宣布推出「育兒減少工時計畫」,減少1小時工時費用由政府買單,每家民營事業單位最多補助10萬,引發網路熱烈討論。面對不少疑問,包括到底兼職員工是否為補助對象?有2名子女可以減2小時工時嗎?雙親在同公司工作,親自接送同一名子女,可以分別申請嗎?等問題,台北市勞動局今(26)日一一說明。

台北市育兒工時申請資格(圖/台北市勞動局提供)

 
勞動局表示,凡是登記設立在臺北市的事業單位,只要提供戶籍設籍於臺北市、且有12歲以下子女並確有親自接送需求的家長,子女送托於合格立案托育機構、居家托育(保母)或就讀國小,並實施每日減少工時的措施,無論是延後一小時上班或提早一小時下班,且薪資不減,即可向勞動局提出補助申請,申請期間為3月1日至6月30日止。

台北市育兒工時最高補助10萬元。(圖/台北市勞動局提供)

勞動局指出,為了讓這項計畫能協助到育兒家庭,計畫也規定企業單位實施減少工時措施時,每月至少實施10日,且至少3個月,合計實施時數至少30小時。勞動局將補助雇主每名受僱者在計畫期間,減少工時對應薪資的8成,而每名受僱者最高補助為1萬5000元,每家事業單位的總補助上限為10萬元。補助經費計 550 萬元,由本局 115 年度預算檢討相關經費執行情形,若有不足依據臺北市政府各機關申請動支第二預備金流程及審查機制另案動支第二預備金支應。

育兒減少工時12大問題 勞動局來解惑

Q1:兼職員工是否為補助對象?
A:依勞動部「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部分工時勞工定義為, 所定工作時間,較該事業單位內全部時間工作勞工工作時間,有相當程度縮短之勞工,目前非為本計畫補助對象。本計畫補助對象為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法定工作時間約定之全時工作者,惟如勞資雙方所約定工作時間優於法令規定,則從其約定。

 

Q2:受僱者如一日4小時在公司,4小時在家遠距工作,是否為補助對象?
A:如為勞動局「臺北市事業單位實施居家工作勞動條件保障指導原則」所稱居家 工作者,目前非本計畫補助對象。

Q3:依本補助計畫,同一受僱者有2名子女需親自接送,可向雇主申請減少工時2小時嗎?
A:受僱者如有親自接送子女之需求,勞雇雙方約定減少工時非以一小時為限,仍視勞雇雙方協商約定結果而定。惟依該計畫,每年每名受僱者,本局補助雇主各該受僱者於計畫期間實施時數薪資之八成,每名受僱者最高補助1萬5千元。

 
Q4:計畫中提到「且於本計畫期間至少實施3個月」是否須為連續月份?
A:無須為連續月份,僅需在該計畫核銷截止日前,也就是10月31日前,任3個單月執行即可。

Q5:可否於核銷時新增補助員工名單? 
A:可以。補助金額依據申請期間雇主所繳交之「申請補助受僱者名冊」做審核計算,僅需在該計畫核銷截止日前,也就是10月31日前,如事業單位其他受僱 勞工仍有減少工作時間需求,勞雇雙方可協商約定實施,雇主於向本局核銷時,應依計畫規定檢具相關文件予本局,每家事業單位最高補助金額仍以新臺幣10萬元為上限。

Q6:若受僱者突然離職而無法依本計畫實施3個月,或到職時間短於3個月時, 是否仍可向勞動局申請補助?
A:雇主於核銷截止日前,受僱勞工如仍有減少工作時間需求,且勞雇雙方已協商約定實施,而遇有上述情事,雇主仍可向勞動局核銷,將依比例給予補助。

Q7:雙親於同一公司工作,親自接送同一名子女,可以分別申請嗎?
 
A:雙親若以輪流方式於不同工作日親自接送同一名子女,可以分別申請。若雙親申請工作日重複則無法受理申請。

Q8:若受僱者所選之減少工時期間在核銷日期之後,該如何申請補助?
A:本補助核銷日期為至當年度10月31日截止,其後之減少工時將不予補助。 

Q9:如受僱者之工作時間,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及第30條之1變形工時制度調整後致當日工作時間未達法定工作時間,是否仍可以申請補助?
A:可以。實施變形工時之受僱者,如當日有親自接送子女而減少工作時間之需求,勞雇雙方仍可協商約定實施,雇主仍可向勞動局申請補助。

Q10:如勞雇雙方約定協商減少工作時間日數逾本計畫所訂10日,所逾日數雇主 可否申請補助?
A:本計畫之意旨乃為鼓勵事業單位推動員工接送子女減少工時不減薪之福利措施,積極營造友善育兒職場環境。若勞雇雙方依本計畫約定減少工作時間日數逾10日且不減薪,雇主可依實際執行天數向本局申請補助,每名受僱者最高補助金額仍以1萬5千元為上限。

Q11:員工於該日若請特休1小時接送子女上學,雇主也不會扣薪水,這樣是否 符合申請補助資格?
A:不符合。該計畫「減少工時1小時」之執行方式,應由勞雇協商後以書面載明實施,員工無須辦理請假,雇主亦不可要求員工以請假方式為之。

Q12:若員工該日有請假情事,該日是否還能夠向雇主申請「減少工時1小時」?雇主是否能向勞動局申請補助?
A:不一定。若受僱者當日業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請假一日,則非屬上班當日因接送子女之需要而減少工時1小時,並不符合本計畫補助對象;若如受僱者所請為半日假,而出勤之半日有接送子女需求,勞雇雙方仍可協商約定減少工時1小時,雇主於實施後亦可向本局申請補助。


北市育兒減工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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