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院會今(29)日通過《刑法》及《刑法施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鑑於未成年性侵害犯罪被害人於案發時因身心發展尚未成熟,無法充分理解法律上之權利,故追訴權時效應有特別規定,修正條文明定於被害人滿20歲以前不算入追訴權期間,並配合修正刑法施行法。
公然侮辱、誹謗罰金刑度也提高
相關修正重點包含《刑法》第80條修正草案及《刑法施行法》第8條之2修正草案部分,修正條文明定被害人滿20歲以前不算入追訴權期間,並配合修正刑法施行法,就追訴權時效已進行而未完成之情形,亦適用新法規定。另增訂刑中監護制度,刪除感化教育及強制工作規定,賦予檢察官得視個案情形,於假釋期間對受處分人施以監護,確保其獲得及時治療與必要保護。配合此新制,明定修法前已裁定監護但尚未執行或未執行完畢者之適用原則,以利制度順利銜接與落實。
修正草案也考量特種文書之重要性並不亞於一般公私文書,無適用較低刑度處罰之必要,刪除《刑法》第212條規定,回歸適用一般公私文書之規定。又為避免個案情輕法重,刪除《刑法》第211條偽造公文書法定刑有期徒刑1年以上之下限規定,以利法院妥適量刑。
侮辱公務員罪部分,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5號判決宣告刑法第140條侮辱職務罪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有違,並指明侮辱公務員罪需基於妨害公務之主觀目的,且足以影響公務員執行公務之範圍內,始成立犯罪,故配合上開判決意旨修正,以衡平言論自由與公權力之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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