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多次發生民眾攻擊台鐵人員暴力案件,朝野黨團提案增訂對鐵道從業者施暴相關罰則。立法院院會今(23)日通過《鐵路法》修正案三讀,其中第六十八條之四明訂:以強暴、 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鐵路從業人員執行鐵路業務,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攻擊鐵路人員致重傷「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台鐵從業人員屢次遭受暴力攻擊,立法院今天通過《鐵路法》修正案三讀,其中第六十八條之四明訂:以強暴、 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鐵路從業人員執行鐵路業務,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鐵路從業人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條文也指出,警察機關接獲上述情形者,應派員赴現場排除或制止之。如涉及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發生暴力事件時,鐵路機構可以拒絕運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