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17)日審議《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修正,並獲朝野立委共識,以院版修正草案通過審議、送出委員會。內政部長劉世芳會後受訪時總結,本次修法有3方向,首先是「加重處罰」,包括詐團若教唆未成年人、外國籍者加重其刑二分之一;第二是「加速處理」,賦予警政機關在確認案件後,以最快速度阻止詐騙金流;第三就是加入「禁奢條款」,如太子集團這樣的人大搖大擺、吃喝玩樂,這對詐騙被害人情何以堪。
內政委員會初審通過《詐防條例》 劉世芳曝3面向
內政委員會今天審議《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修正草案,朝野立委歷經1.5小時的審議後,在朝野立委共識下,初審通過行政院版修正草案。劉世芳在會後受訪總結,本次修法有3個方向,第一就是「加重處罰」涉案人若有教唆尤其是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人,甚至外國籍加重刑罰;第二是「加速處理」,如詐騙若是透過網路平台,金流速度都非常快,因此賦予警政機關在最快速度,於確認後儘速阻止詐騙金流。最後也納入涉案嫌疑人「禁奢條款」,如太子集團大搖大擺的、吃喝玩樂,這對詐欺被害人是情何以堪。新版草案加速阻詐、加重教唆未成年刑罰
本次初審通過的《詐防條例》草案,其中第9條增訂司法警察機關得主動通知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事業或人員,將疑似涉及詐欺犯罪之存款帳戶、電子支付帳戶、信用卡或虛擬資產帳號列為警示,並暫停全部交易功能;第10條則規定,金融機構與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應配合司法警察機關建立同業及跨業聯防通報機制。第42條也明定,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認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令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為停止解析或限制接取詐欺網站。在加重處罰部分,草案第43條規定,犯《刑法》詐欺罪,使人交付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100萬元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0萬元以下罰金;使人交付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1000萬元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億元以下罰金;使人交付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億元以下罰金。
草案44條也新增第3款,涉案犯罪人若教唆、幫助或利用未滿18歲、滿80歲或非本國籍人士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前項加重其刑,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之。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而犯第一項之罪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億元以下罰金。
草案納禁奢條款 阻「太子集團2.0」
草案第50條則納入「禁奢條款」,增訂法院量刑時應注意詐欺犯罪行為人犯罪後之生活有無逾越一般人通常程度之情形,為科刑輕重之標準。國會朝野攻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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