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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陸配村里長未解職 內政部函送監察院「查處地方政府」

記者 劉庭宇 報導
發佈時間:2025/11/20 17:34
最後更新時間:2025/11/20 17:34
內政部今天下午舉辦記者會。(圖/劉庭宇攝)
內政部今天下午舉辦記者會。(圖/劉庭宇攝)

原任花蓮村長的陸配鄧萬華因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問題被解職,但她向花蓮縣政府提起訴願,訴願委員會決議撤銷原處分,引發關注。然而,除了鄧萬華一案,內政部今(20)日表示,113年11月29日開始,內政部就跟地方政府表達,村里長一旦雙重國籍,應該要在就職後一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並取得證明文件,今年5月14日因公所怠於執行解除村里長公職,地方縣市政府也沒有盡到指揮監督職責,因此內政部依法將該情事函送給監察院查處,其中包含桃園市新屋區公所、臺北市松山區公所、新北市土城區公所、新北市中和區公所等。

內政部:陸配登記參選需在台設籍10年、就任1年內交喪失國籍證明

內政部今天下午舉行部務會報後記者會,戶政司長陳永智說明,《國籍法》第20條禁止具有雙重國籍的國人擔任公職,目的是在基於公職人員跟國家處於特別緊密的忠誠、信任關係,從制度上要排除發生忠誠義務衝突的情形,這是針對全體國人的一致規範,國人擔任公職如果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以外的國籍,都應該要放棄。 

陳永智指出,《國籍法》第20條規定,國人擬任公職者應該在就任到職一年內取得喪失外國國籍證明文件,這是法律明文的規定,目前未設有得以切結書替代的規定。另外,原陸籍人士取得我國國民身份之後,依照《兩岸條例》第21條規定,登記參選公職需要在台設籍滿10年。陳永智強調,這兩個法律的立法目的與範疇不一樣,並沒有錯誤引用之情事。

內政部:地方沒有自行裁量的空間

民政司副司長簡鈺珒表示,內政部自從知道有五位村里長是原先具有中國國籍的民選公職人員,從113年11月29日開始,就已經多次發函促請地方政府、公所應該依照國籍法的規定來做辦理。確實地方在處理這件事情的時候,也有一些疑義發生,也有來函詢內政部的意見,而內政部都有函復,且多次強調應該要依照《國籍法》規定處理,所以並無外界指「沒有明確回覆」之情事。
 

簡鈺珒說,不管是公所、地方政府,都要依照法律,以及《國籍法》主管機關內政部的解釋,依法辦理《國籍法》相關規定,「事實上地方是沒有自行裁量的空間,這個我們要一再強調」。

藍擬修法「陸配參政不受國籍法影響」 內政部:沒必要

媒體詢問,國民黨團擬修法,在《國籍法》增設一條陸配參政權不受規範,內政部後續會有什麼因應作為?內政部常務次長吳堂安表示,《國籍法》第20條開宗明義針對有關中華民國公職的部分,就是不承認雙重國籍,當然尤其是民選公職人員,不可能會有一個人同時效忠兩個國家,這個是絕對有問題的。外配取得台灣的身份之後,就是中華民國的國民,當然要遵守中華民國法令,擔任民選公職,當然就是要放棄外國國籍,「我們並不認為有修法的必要」。

至於若地方政府持續未執行村里長解職處分,吳堂安指出,從去年11月29日起,內政部發函給相關地方政府,請依國籍法相關規定,應該要予以解職。目前各縣市政府在就這部分,都有詢問意見,包括內政部、陸委會都有回覆,但到今年5月14日,各地方政府都沒有依法辦理,所以直接函送監察院查處。行政機關如果有因作為不作為、怠忽職權的情形,內政部是以主管機關立場,要求各地方政府照辦,地方政府如果不作為,就移送給監察院查處。

 
簡鈺珒補充,113年11月29日開始,內政部就跟地方政府表達,村里長一旦雙重國籍,應該要在就職後一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並取得證明文件。經過內政部多次催促,也針對地方政府所提出來的疑義進行說明之後,今年5月14日因為公所怠於執行解除村里長公職,地方縣市政府也沒有盡到指揮監督職責,因此內政部依法將該情事函送給監察院查處。

內政部會後提供,涉具中國籍村里長公所包含花蓮縣富里鄉公所、桃園市新屋區公所、臺北市松山區公所、新北市土城區公所、新北市中和區公所等。


#內政部#陸配#花蓮村長#鄧萬華#花蓮縣#富里鄉#學田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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