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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英九特別費案高院二審判決無罪,其中最關鍵的原因是,合議庭法官認為用領據請領的特別費,屬於首長的「實質補貼」,不多退不少補,而且行之有年變成行政慣例,而法官也同時採納了馬英九的大水庫說法,認為他擔任市長期間,一共捐贈5150萬,比請領的特別費1530萬要多出很多,因此沒有犯罪意圖。
馬英九二審獲判無罪,最主要是的原因是合議庭法官認定,特別費有這項基礎觀念。高等法院發言人溫耀源:「領據列報部分,採取定額統籌概算型,費用之概念,排除支出證明單之適用,以首長領據即可核銷費用,且容許該領據特別費,部分款項可以現金支票領取,或逕匯入私人帳戶。」
雖然領據請領的特別費,是實質補貼,但不多退也不少補,法官還旁徵博引4種類似情況,例如公務員強制休假補助費用,同樣不需要實報實銷,何況馬英9每個月平均收入有25萬,足以負擔每個月給妻子周美青20萬的費用,也同時採納馬英九提出的大水庫原理。
溫耀源:「被告馬英九擔任台北市長期間,所為符合因公支出之,公益公務捐贈之總金額共達,51,503,199元,遠超過其餘同時期所領取之,領據特別費總金額,15,304,300元,足以證明無貪得任何不法財物。」
法官認定馬英九沒有主觀犯意,自然不構成背信和侵占罪嫌,至於檢方提出,馬英九用特別費認養馬小九的部分,則退回檢方另行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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