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今(15)日院會三讀通過《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修正草案,決議將博愛座改名為「優先席」,至於原規定身心障礙者及「老弱婦孺」優先乘坐,也改為身心障礙者或「其他實際需要者」。
現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3條規定,大眾運輸工具應規劃設置便於各類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無障礙設施及設備。未提供對號座之大眾運輸工具應設置供身心障礙者及老弱婦孺優先乘坐之「博愛座」,其比率不低於總座位數百分之十五,座位應設於鄰近車門、艙門或出入口處,至車門、艙門或出入口間之地板應平坦無障礙,並視需要標示或播放提醒禮讓座位之警語。
立院今天三讀通過《身障法》第五十三條修正案,將博愛座改名為「優先席」,至於原規定的身心障礙者及「老弱婦孺」優先乘坐,也改為身心障礙者或「其他實際需要者」。
根據三讀條文,大眾運輸工具應規劃設置便於各類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無障礙設施及設備。未提供對號座之大眾運輸工具應設置供身心障礙者或「有其他實際需要者」優先乘坐之「優先席」,其比率不低於總座位數百分之十五,並應設於鄰近車門、艙門或出入口處,至車門、艙門或出入口間之地板應平坦無障礙,並視需要標示或播放提醒禮讓座位之警語。
綠委林月琴於完成立法程序後發言表示,此次修法不只是調整一張座位名稱,而是回應社會觀感、公共空間長期存在的矛盾和誤解,這幾年博愛座爭議不斷,社群平台屢屢看見年長者要求讓座,年輕人被指責自私、冷漠,相關衝突案例成為新聞焦點,導致原本善意的制度,成為道德壓力的來源,許多民眾即便身體不適也不敢坐,或在讓座遭婉拒時感到尷尬,凸顯台灣社會對博愛概念的混淆與焦慮。
林月琴說,將博愛座改名為優先席,名稱更清楚傳達制度精神:「有需求者優先」,然而,若當下沒有明確需求,其他乘客也可以安心使用,不僅能降低社會誤解與衝突,也讓社會回歸尊重和互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