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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辦路跑未來可抵稅 政院明拍板《運產條例》修正案 

記者 劉庭宇 報導
發佈時間:2025/05/21 17:24
最後更新時間:2025/05/21 17:24
行政院政務委員史哲。(圖/劉庭宇攝)
行政院政務委員史哲。(圖/劉庭宇攝)

行政院預計於明(22)日的院會通過《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修正案,並送至立法院審議。行政院政務委員史哲今(21)日說明,此次總共修改3個條文,為運動部重點業務施以激勵措施,其中,明定國發基金應有一定的比例投資運動產業;增加「經過中央主管機關認可的促進全民運動的賽事」也可以認列為抵稅費用,史哲舉例,許多企業會舉辦路跑活動,經修法後有望因此抵稅。

史哲表示,明天行政院會將通過《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修正案,包含總共3個條文,配合即將掛牌的運動部布局。其中,修正草案第13條明定,國發基金應有一定的比例投資運動產業,讓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如虎添翼,透過國發基金的對接,讓政策工具更活化。至於國發基金的額度以及產業範疇,後續將由國發會、運動部協商。

 

現行《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6條規定,營利事業合於下列之捐贈,得依所得稅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以費用列支,不受金額限制: 一、捐贈經政府登記有案之體育團體。 二、培養支援運動團隊或運動員。 三、推行事業單位本身員工體育活動。 四、捐贈政府機關及各級學校興設運動場館設施或運動器材用品。 五、購買於國內所舉辦運動賽事門票,並經由學校或非營利性之團體捐贈學生或弱勢團體。

史哲指出,本次修法增加了第六款,「經過中央主管機關認可的促進全民運動的賽事」也可以認列費用,不受金額限制。史哲說明,先前五款屬於比較狹隘、傳統體育的概念,現在把「全民運動」4字入法,鼓勵相關的企業可以捐贈「競技運動全民化」,讓各式各樣地方協會、企業、俱樂部都能舉辦社區型或地區型的全民運動賽事,且能獲得企業相關捐贈。史哲舉例,過去許多企業包括銀行舉辦路跑活動,過去條例並未針對支持路跑部分給予抵稅,經修法未來有望獲中央主管機關認可。

 
至於現行《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6-2條規定,營利事業透過教育部專戶對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職業或業餘運動業之捐贈, 於申報所得稅時,得在捐贈金額新台幣1千萬元額度內,按該金額之150%,自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史哲表示,這次經過與財政部研商之後,將放大至175%。史哲強調,這3個條文的修正都是配合全新的運動部,在重點業務上給予更強大的激勵措施。

 


#史哲#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國發基金#運動部#全民運動#抵稅#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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