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預計於明(22)日的院會通過《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修正案,並送至立法院審議。行政院政務委員史哲今(21)日說明,此次總共修改3個條文,為運動部重點業務施以激勵措施,其中,明定國發基金應有一定的比例投資運動產業;增加「經過中央主管機關認可的促進全民運動的賽事」也可以認列為抵稅費用,史哲舉例,許多企業會舉辦路跑活動,經修法後有望因此抵稅。
史哲表示,明天行政院會將通過《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修正案,包含總共3個條文,配合即將掛牌的運動部布局。其中,修正草案第13條明定,國發基金應有一定的比例投資運動產業,讓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如虎添翼,透過國發基金的對接,讓政策工具更活化。至於國發基金的額度以及產業範疇,後續將由國發會、運動部協商。
現行《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6條規定,營利事業合於下列之捐贈,得依所得稅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以費用列支,不受金額限制: 一、捐贈經政府登記有案之體育團體。 二、培養支援運動團隊或運動員。 三、推行事業單位本身員工體育活動。 四、捐贈政府機關及各級學校興設運動場館設施或運動器材用品。 五、購買於國內所舉辦運動賽事門票,並經由學校或非營利性之團體捐贈學生或弱勢團體。
史哲指出,本次修法增加了第六款,「經過中央主管機關認可的促進全民運動的賽事」也可以認列費用,不受金額限制。史哲說明,先前五款屬於比較狹隘、傳統體育的概念,現在把「全民運動」4字入法,鼓勵相關的企業可以捐贈「競技運動全民化」,讓各式各樣地方協會、企業、俱樂部都能舉辦社區型或地區型的全民運動賽事,且能獲得企業相關捐贈。史哲舉例,過去許多企業包括銀行舉辦路跑活動,過去條例並未針對支持路跑部分給予抵稅,經修法未來有望獲中央主管機關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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