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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罷免一階32:0!法律爭議互咬 洩個資、收募款誰違法?

作者 今周刊
發佈時間:2025/03/10 16:34
最後更新時間:2025/03/10 16:34
大罷免風潮引發法律爭議。(圖/TVBS)
大罷免風潮引發法律爭議。(圖/TVBS)

全台立委大罷免如火如荼進行中,然目前第一階段連署審查結果,成立的32案全為中國國民黨立委,罷免綠委的12案則全數「槓龜」。

大罷免風潮引發諸多的法律爭議。首先,中國國民黨日前就罷免藍委王鴻薇一案,指控罷免團體「山除薇害」涉違法募款,等同「變相」收受政治獻金。

 

其次,「山」團遭藍營公開其成員多項個資,因此指控藍營違法洩漏個資,表示支持成員提告。

律師房彥輝說明,第一,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被罷免人是否可募款,目前「選罷法」、「政治獻金法」等法均未有明文規定;第二,罷團成員個資雖屬公開資訊,但當事人不見得同意被用於罷免案討論,此舉恐違反「個資法」涉及違法搜集、利用個資,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公布罷團成員個資的行為,也可能構成違反選罷法第98條,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他人為罷免案之提議、連署或使他人為罷免案之提議、連署,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他強調,違法與否最終仍須由司法機關認定。

大罷免風潮迄今32:0 藍怒控罷團違法募款、收政治獻金

藍白聯手在立法院主導多項爭議修法、總預算審議,頻生朝野衝突或違憲疑慮。對此,民團率先發起藍委大罷免行動,迄今已32案通過第一階段;國民黨不干示弱,針對12名綠委發動罷免,卻頻傳「死人連署」、「冒名」等疑雲,迄今12案第一階段全槓龜。

對此,國民黨「打惡罷戰隊」3/3召開記者會,公開罷免藍委團體多名成員的姓名、任職單位、對話紀錄等個資,也稱前述資訊均為公開資訊;不僅如此,藍營指控「惡罷團體」涉及違法募款、違法收受政治獻金,呼籲檢調徹查。

「打惡罷戰隊」成員台北市議員柳采葳、新北市議員江怡臻、國民黨發言人楊智伃、副發言人鄧凱勛、譚仲彣等人,後續也在3/5前往監察院,進一步檢舉「惡罷團體」違法收受政治獻金,呼籲監察院儘速處理。

罷免可否募款? 監察院:選罷法、政治獻金法均無明文規範 

針對罷免進行募款或收受政治獻金,此節所涉法律規範有二:其一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主管機關為內政部,而《政治獻金法》主管機關為內政部,執行機關則為監察院。

監察院早在大罷免風潮初期,就於2/6發布新聞稿說明,選罷法在2016年12月14日放寬罷免提議及連署門檻,在罷免新制上路後,罷免案提議人的領銜人、被罷免人,可設立罷免或反罷免辦事處,並在媒體進行宣傳。

 

不過,監察院強調,對於罷免案提議人的領銜人及被罷免人可否募款,在前述的「選罷法」未予處理;此外,「政治獻金法」也未就罷免募款進行規範。監察院坦言,在目前對罷免募款無明文規範下,僅能依法行政。

內政部擬修法完善規範 讓二階連署可收政治獻金

內政部在2/24說明,據「政治獻金法」現行規定,從事罷免活動經費募集,應透過政黨始得為之。內政部強調,目前「政治獻金法」修正草案已報行政院審議,將增列罷免案提議人的領銜人及被罷免人收受政治獻金之機制。

內政部說明,政治獻金是指對從事競選活動或其他政治相關活動之個人或團體,無償提供的動產或不動產、不相當對價的給付、債務之免除或其他經濟利益;且得收受政治獻金者,以政黨及擬參選人為限,因此,從事罷免活動的經費募集,應透過政黨始得為之。

內政部說明,「政治獻金法」修法草案增列罷免案提議人的領銜人及被罷免人,均得收受政治獻金的機制,至於被罷免人、罷免案領銜人收受政治獻金期間,為罷免案領銜人向選舉委員會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之日起,至罷免案投票日前一日止。

簡言之,「第二階段連署方得收受政治獻金」。但內政部強調,因草案尚未經行政院審議通過,且須送立法院審查,待立法院審議結果後施行。

內政部也說明,雖現行政治獻金法規定,政治團體也可收受政治獻金,但在2017年「政黨法」立法後,規定政治團體應於兩年內轉換為政黨,故目前已無政治團體;「政治獻金法」修正草案也配合刪除政治團體得收受政治獻金之規定。

罷免可否募款「無明文規定」 李進勇:應有法律依據

內政部也呼籲,社會各界進行之罷免活動應遵守政治獻金法相關規範,勿逕行收受政治獻金,以免觸法受罰。

 

對於罷免是否可募款,中選會主委李進勇在3/4在立法院受訪表示,這(募款)必須要有法律根據,「但目前並沒有」,據他了解,主管部門正在草擬(修法),會適度做法律規範。

律師:可否罷免募款仍處法律漏洞 任意公開個資恐違法

針對罷免可否募款,律師房彥輝表示,這部分目前在現行法規,並無明確規範,所以是處於法律漏洞的情況,不過若要說是否違法,也有待商榷。他認為,若認定違法,其實會讓罷免團體或領銜人不可能在罷免期間,什麼東西都得自己來,這也不合理、不符實務運作。

至於公布罷團成員個資是否觸法?房彥輝表示,此舉可能涉及非法利用個資,因為相關成員的個資雖屬公開資訊,但當事人不見得會同意其個資被拿來用在罷免案的討論當中,且若有非法利用、搜集個資的情形,就可能違反「個資法」,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違法散播個資妨礙罷免行為 恐違「選罷法」有刑責 

不僅如此,房彥輝也指出,若違法公布罷免團體成員的個資,也可能違反「選罷法」第98條,因此舉可能構成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他人為罷免案之提議、連署或使他人為罷免案之提議、連署的行為,最重也是可處5年有期徒刑。

房彥輝也強調,上述三種樣態是否違法沒有絕對,最終仍須由司法機關認定有無觸法疑慮。

※本文授權自今周刊,原文見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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