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長高虹安涉嫌詐領助理費,經北院一審判定貪汙有罪已遭停職。她遭起訴乃至一審宣判後,皆多次援引前立委吳成典案的金門高分院判決見解作為無罪抗辯,認為只要助理實質工作、非人頭助理,即便薪水捐給民代,民代都可自由處分;高的辯護律師一審過程中則舉馬英九市長任內的特別費案為例,以「大水庫理論」抗辯。但無論是台北地院一審合議庭或檢方都未買單此說法,合議庭更舉前北市議員童仲彥案及前台南縣議員顏恒通案的判決見解,一一打臉高。
檢方在一審論告時主張,首先,高虹安所援引的吳成典案與高案情節不同,吳當初遭起訴是因「無實際工作的人頭助理」,高案則是低薪高報、浮報本薪與加班費;其次,該判決是14年前的見解,近年多件判決見解,無論低薪高報或人頭助理都曾遭判貪汙有罪,但吳案的判決見解卻認定人頭助理詐領助理費不構成貪汙,不僅與目前多數實務見解相悖,也與高主張「唯有人頭助理才構成貪汙罪」的辯詞自相矛盾。
至於高虹安在一審宣判後主張,過去諸多助理費判決,皆是將民代於職務相關支出(如私聘助理)扣除所認定的不法所得,而她以個人款項用於辦公室或助理相關之公務支出列舉超過80萬,大過於法院指控她貪污不法所得11萬,以此證明她沒有不法所有的意圖。高的辯護律師一審階段也以馬英九特別費案(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743號刑事判決)當依據,主張「大水庫理論」,只要公用支出大於所得,就無不法所有意圖。
但對於高的見解,合議庭在判則援引童仲彥案(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650號刑事判決),以及顏恒通案(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3897號刑事判決),一一打臉高的說法。
一審合議庭在判決中舉童仲彥案為例,指「立委不得任意以助理費支用辦公室或服務處等開銷」,另舉顏恒通案說明指出,立法委員辦公事務等必要費用的預算編列,是「補助性質」,衡量政府財政負擔,立委自當樽節,超過的部分,應由議員「自費處理」,因此,《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的構成要件中,所謂「不法所有意圖」,不容恣意擴張解釋,否則無異承認民代可以取得比一般民眾更加優位的法律地位。
合議庭也認定,高虹安明知向立法院申報酬金及加班費有「低薪高報」的浮報情事,卻仍執意為之,主觀上具備「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之犯意及不法所有意圖」,此見解,不會因為繳回至辦公室零用金後實際由何人保管、如何保管、供高虹安立委辦公室使用、高虹安個人私用或其他用途,以及事後是否歸還代墊高虹安的私人費用,而有不同。
針對高虹安辯護律師所主張的馬英九特別費案「大水庫理論」,一審判決書則指出,該案涉及的是機關首長以領據列報「特別費」,與高虹安案涉及「浮報公費助理酬金及加班費」的基礎事實迥然不同,「自無比附、援引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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