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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新制7月上路 自住優惠稅率最後申請期限曝

記者 吳紹瑜 / 責任編輯 編輯組 報導
發佈時間:2024/07/23 14:01
最後更新時間:2024/07/23 14:01
房屋稅差別稅率(囤房稅)2.0已於今年7月1日正式上路,自住房屋增加需有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辦竣戶籍登記的條件,才能適用自住用優惠稅率。(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房屋稅差別稅率(囤房稅)2.0已於今年7月1日正式上路,自住房屋增加需有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辦竣戶籍登記的條件,才能適用自住用優惠稅率。(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小張與太太住在阿里山從事種茶工作,因子女就學考量,一直把戶籍暫設在嘉義市婆家,自己的山上住家反而無人設戶籍,因房屋稅新制已實施,小張最近相當煩惱要如何做,才能繼續按自住住家用稅率核課房屋稅。嘉義縣財政稅務局表示,房屋稅差別稅率(囤房稅)2.0已於今年7月1日正式上路,自住房屋增加需有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辦竣戶籍登記的條件,才能適用自住用優惠稅率。

113年7月1日房屋稅差別稅率2.0上路以後,法令有規定申請適用自住住家用房屋稅率的申請期限為開徵前40日,以114年度開徵房屋稅來說,申請期限即114年3月24日(原為3月22日,114年適逢假日遞延)前如果未設戶籍,房屋稅率將由1.2 %變成2.6%至4.8%,與自住用稅率最大相差4倍。

 

財稅局表示,自住住家使用是指房屋所有人或使用權人為個人之住家用房屋,同時符合下列條件者:無出租或供營業情形;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應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房屋合計3戶以內。

另外,7月1日以後,房屋的納稅義務人是以每年2月末日為基準日來核發稅單,如果房屋有移轉情形,一定要在房屋稅開徵40日之前(即3月22日),向所屬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

財稅局也進一步說明,如果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僅有1戶且符合前述自住要件的單一自住房屋,稅率可由1.2%降為1.0%。
 

財稅局也提醒,尚未辦竣戶籍登記者,必須於114年3月24日以前遷入戶籍並提出申報,就可以適用自住用稅率1.2%,核准後如果未再變更使用就不用每年提出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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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財政局#自住房屋#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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