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電訊發展室方姓電子官涉在情報處理中心值班時,未經核准攜帶小米手環至禁制區,遭記2大過,不服興訟求撤銷。法院日前認為,軍方處分並無違誤,判決駁回。可上訴。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出,國防部電訊發展室方姓電子官於民國110年2月25日至26日至情報處理中心值班時,有「未經核准攜帶小米手環至禁制區」的違失行為,違反國軍資通安全獎懲等規定,處分大過2次懲罰,方男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
方男主張,自己因熱愛運動,購買的手錶、手環種類樣式眾多,當天在值班時,並不是戴小米手環,應是配戴另款戶外運動手錶,這支手錶並無藍芽及震動等功能,而他確實有小米手環,但丟失,至今還沒尋獲,在何時、何地丟失,已不復記憶,請求撤銷原處分。
法院審理時,勘驗當時監視器畫面,認定方男右手明顯有小米手環反光,方男下值班將手環遺留座位,後來在同事發現手環通報,黃姓中校赴現場查獲小米手環為止,這段期間,沒有發現除方男以外之人,有更動或放置疑似小米手環物品的情形。
合議庭審酌,扣案的小米手環具有藍芽傳輸功能,方男身為電子處電子官,明知情處中心為該單位機敏禁制區,禁止攜持任何民用通信資訊器材進出,卻仍違反規定,本件軍方處分並無違誤,日前判決駁回。可上訴。(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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