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13日)通過《性騷擾防治法》修正草案、《性別平等教育法》修正草案,及《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針對權勢性騷擾加重處分,最重可罰百萬、處3年徒刑。
另外,懲罰性賠償部分,透過權勢性騷擾者除得面對被害者求償,也將面臨1至5倍的懲罰性賠償;行政罰部分,可處以新台幣1萬元至100萬元的行政罰鍰;刑事部分則規範,利用權勢犯性騷擾罪者將加重其刑1/2,最重達3年。
教育部指出,在《性別平等教育法》,為保護學生權益,加嚴行為人處置措施,增訂行為人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學生因校園性別事件事件受有損害者,行為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法院得因被害人之請求,依侵害情節,行為人為教職員工,酌定損害額1倍至3倍之懲罰性賠償金;行為人為校長,得酌定損害額3倍至5倍之懲罰性賠償金。
勞動部指出,在《性別平等工作法》, 為有效懲治最高負責人為性騷擾行為,如經認定有性騷擾行為,處新台幣1萬至100萬罰鍰。軍、公、教最高負責人亦適用。對於利用權勢進行性騷擾的行為人, 被害人得請求損害額最高可至 5 倍之懲罰性賠償金,使其獲得實質之補償。
衛福部表示,針對《性騷擾防治法》,為嚴懲權勢性騷擾,除行政責任調高罰鍰最高處60萬元外,刑事責任並增訂加重其刑2分之1之規定,另定明法院並得因被害人之請求,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1倍至3倍之懲罰性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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