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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點/立委同意任命大法官 應採少數否決的絕對多數決

作者 桂宏誠
發佈時間:2023/06/20 13:16
最後更新時間:2023/06/20 13:16
(示意圖/shutterstock 達志影像)
(示意圖/shutterstock 達志影像)
作者:桂宏誠

總統提名的四位大法官人選,立法院日前已開始對人選資格進行審查的程序。儘管四位人選均因政治色彩濃厚遭質疑適任資格,甚至其中的尤伯祥更被指出曾嚴重違反律師倫理。然而,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9條「須經超過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之同意為通過」的規定,民進黨可輕易地護航通過同意任命,也讓大法官具有了「政權捍衛者」的潛質,而未必即為「憲法守護者」。
 

釋憲法官在憲政體制中扮演守護憲法與人權的角色,而我國的大法官制度雖多所學習德國聯邦憲法法院,但在任命制度上卻與德國憲法法院法官大為不同,讓當權者擁有使大法官成為政權捍衛者的寬廣空間。亦即,總統提名的大法官人選,只須經立法委員總額二分之一的同意即獲任命,讓一次選舉獲勝的執政者,留有「勝者全拿」的機會。

以蔡英文總統任命的大法官為例,當執政黨可包辦「自己人」擔任大法官後,的確也在年金改革、地方空汙管制權及萊豬等釋憲案時投桃報李,扮演好「政權捍衛者」的角色。但德國憲法法院法官的任命,由於憲政主義的宗旨是保護民主多數決之下的少數一方,所以決定釋憲法官任命的制度,採取了少數得以否決僅超過二分之一的多數。

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法官分成兩庭各為八人,並由國會兩院各選任八人。由眾議院選出者,須獲「已投票數三分之二且達眾議院議員半數選票」;而由參議院選出者,則應「獲聯邦參議院三分之二之票數始為當選」。選任採「三分之二」的絕對多數決,相對來說即是賦予國會少數派擁有否決權,而這也是保障少數的憲政民主原則。
 

再者,司法院院長許宗力多年來主張大法官應「法官造法」,而奧地利維也納學派法學大師凱爾森(Hans Kelsen)早已強調,釋憲法官根本就是有權撤銷法律的消極立法者。因此凱爾森認為,釋憲法官應由屬積極立法者的國會選出,才能對國會所代表的民主正當性,不至太過於牴觸。

我國現行立委聲請釋憲制度係依據《憲法訴訟法》,立法理由則是為了立法表決時居於輸的反對方之少數,讓他們可聲請釋憲來保護所代表的民意。並且,新制還將聲請釋憲的門檻,從原來的立委總額三分之一,調降為四分之一,這即是跟隨德國制度的調整而修正。

然而,關於大法官的任命程序,我國卻仍學習美國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儘管此為憲法明定而不易修正,但仍可透過修正《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的方式,將立委通過同意任命的門檻提高為立委總額的三分之二。如此,才就可促使總統提名大法官時,須先尊重在野黨的意見,而在立法表決時輸的少數一方,也才真正擁有制度性的保護。
 

本文為作者評論意見並獨家授權刊登,不代表TVBS立場,版權所有,未經許可請勿引用,以免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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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蔡英文#釋憲法官#民進黨#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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