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歷經多場大火,導致民眾、消防員重大傷亡,包含2020年台北林森錢櫃KTV大火、2021年高雄市「城中城」大樓大火,以及今年4月底發生的聯華食品工廠大火,促使立院加速修正《消防法》、《消防設備人員法》,今(30)日終於三讀通過,這也是《消防法》上路後36年以來最大幅度調整。
對於以往營業場所消防安全設備等有故障或缺失,會先限期改善,未改善再予處罰,根據三讀條文明定,未來只要檢查發現缺失就直接開罰,且罰鍰額度從現行的新台幣6000至5萬元,提高到2萬至30萬元。此外,若營業場所有火災致生重大損害之虞者,可勒令管理權人停工,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不符合備查標準,不得擅自復工。
考量高層建築物或地下建築物消防安全風險程度較高,三讀條文也明定,要求此類建築應置防災中心服勤人員,其服勤人員應先經過專業機構訓練合格,並定期複訓,以確保災害發生初期,能有足夠自主應變能力。
為加強危險物品場所管理,三讀條文也增訂,液化石油氣容器零售業者,需設置安全技術人員,執行供氣安全檢查,並明定其須經專業訓練合格,及定期複訓。若未置合格安全技術人員,可處2萬至10萬元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另外,三讀條文也明定,謊報火警的罰則,從現行可處3000元至1萬5000元,提升為1萬元至5萬元;營業場所違反設備規定,由目前的可處6000元至3萬元,拉高為2萬元至30萬元;營業場所違反防火管理規定,也提升為可處2萬元至30萬元。如果業者等規避防礙檢查或火災調查,未來最高可罰10萬元罰鍰;而危險物品場所違反相關規定,罰鍰上限也從現行10萬元提升至30萬元。
針對各場所消防安全設備的設計、監造,三讀條文明定,未來應由消防設備師為之,其測試、檢修應由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為之。違者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未依法取得消防設備人員證書,擅自執行業務者,處20萬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停止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