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避免詐騙集團冒用政府機關、公務員名義,搜集人頭帳戶,防止台版「柬埔寨」事件在上演,立法院今(19)日三讀通過《洗錢防制法》,得處3000萬罰金,處5年以下徒刑。
三讀條文也明訂,所謂無正當理由,指的是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而犯之者;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者;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等方法而犯之者;以期約或交付對價使他人交付或提供而犯之者;或以強暴、脅迫、詐術、監視、控制、引誘或其他不正方法而犯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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