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今(2)日三讀通過《公務人員陞遷法》,增訂最近一年內因酒後駕車、對他人為性騷擾或跟蹤騷擾,而受記過一次以上處分者,不得辦理陞任規定。
三讀條文指出,為符合《性別工作平等法》,育嬰留職停薪自願調任較低職務者,在恢復職位之日調任原職務時,得免經甄審程序。
三讀條文也刪除任現職不滿一年不得辦理陞任的規定,但一年之內曾受記一大過處分,不能辦理升遷。
此外,三讀條文也規定,最近一年內因酒後駕車、對他人為性騷擾或跟蹤騷擾,致曾受記過一次以上處分者,不得辦理陞任規定;因配合政府重大政策奉派參加6個月以上訓練或進修之人員,以及育嬰留職停薪人員得於陞任之日實際任職者,均不受不得辦理陞任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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