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交通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加重汽車駕駛人不禮讓行人罰則,罰鍰上限從現行新台幣3600元提高至6000元;若因不禮讓行人導致重傷死亡,可吊銷駕駛執照。
美國有線電視新聞網(CNN)日前報導台灣交通險象環生,澳洲媒體還用行人地獄形容台灣的交通。
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雖有汽車不禮讓行人處罰條文,但僅處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且未規範交岔路口。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道交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初審通過條文明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或其他依法可供行人穿越的交岔路口,有行人穿越時,若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可處12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且民眾可檢舉違規資料,向公路或警察機關檢舉。
初審通過條文增訂,若汽車不禮讓行人導致受傷或死亡,處7200元以上3萬6000元以下罰鍰;致人受傷吊扣駕駛執照1年,致人重傷或死亡,吊銷駕駛執照。
為避免汽車行駛一般道路時有機件脫落釀公安危險,初審通過條文也明定,汽車行駛道路,車輛機件、設備、附著物不穩妥或脫落者,處汽車駕駛人1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或禁止通行。
此外,初審通過條文也增加民眾檢舉項目,包含納入未隨車攜帶臨時通行證或未依規定路線、時間行駛部分;納入在橋梁、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臨時停車等禁止臨時停車的處所停車;納入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納入小型車附載幼童未依規定安置於安全椅者等。
雖然多數條文朝野都達成共識,但仍有部分條文保留。擔任交通委員會召委的民進黨立委劉世芳裁示,院會討論前仍須送交黨團協商。(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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