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前祕書長林益世涉貪,遭控在2010年擔任立委期間收受6300萬元協助廠商取得合約,監察院認定故意隱匿財產、未據實申報,處以罰鍰400萬元,在去年林益世行政訴訟確定敗訴後,監察院也在最新一期廉政專刊中公布罰鍰處分案確定名單,林益世必須繳清400萬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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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案起因林益世擔任第7屆立委期間,於2010年收受業者陳啟祥至少6300萬元等多筆款項,以協助陳啟祥獲得中鋼爐下渣原料轉售,及承購中聯公司的轉爐石合約,林益世之後將這筆款項交由母親沈若蘭保管,部分由妻子彭愛佳租用銀行保管箱藏匿。
由於6300多萬元款項並未在財產申報中揭示,林益世遭監察院認定隱匿財產,裁處罰鍰400萬元,林益世不服而提起行政訴訟,但去年3月被判敗訴,6月再上訴又被最高行政法院駁回,敗訴確定。
監察院今(21)日公布最新一期廉政專刊中,監院指出,林益世2010年12月30日申報財產,但未據實申報現金1筆,經核受處分人所述申報不實的理由不足採信,認定為故意隱匿財產,為不實申報,開罰400萬元。處分日期為2016年7月7日,但後因行政訴訟,直至去年12月2日才確定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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