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黨籍前屏東市長林亞蒓遭控,其擔任縣議員期間,與丈夫藍俊良(原名:陳俊良)向縣府請領9百多萬補助款,購買高爾夫球具、免治馬桶座等自用設備,林一開始稱,不知丈夫挪用公款,但審理期間,藍俊良脫口說出,「我在家是一家之主,要她簽她不敢不簽」,讓法院認定2人知法犯法,一審各判處16年有期徒刑,二審因藍繳回犯罪所得減刑,昨(27)日更二審宣判,2人處7年10月,可上訴。
檢調發現,林亞蒓2006年到2013年間擔任屏東縣議員期間,其夫藍俊良陸續設立5個民間團體組織,且皆任職團體之總幹事,而屏東縣府皆編列相關預算,補助民間團體的業務運作,每一位縣議員按年度都有2百萬的建議款可使用,藍俊良便以此款項為名目,向屏東縣府申請共計959萬餘元,拿來購買自家的高爾夫球球具、免治馬桶、淨水器。
屏東縣檢調單位獲報,蒐證後派人搜索林亞蒓、藍俊良辦公室以及住處,查扣到相關證物,並約談協會以及承辦人員,依照《貪汙治罪條例》起訴2人。林亞蒓起初的對外聲明、供詞皆聲稱,不知道丈夫背著自己成立空頭協會,挪用鉅額公款,盼法院、外界還其清白。
但審理的準備程序中,藍俊良卻脫口說出「我在家是一家之主,我就是老闆,我跟林亞蒓要建議箋,她不敢不簽給我!」等話語,林亞蒓也坦言,藍俊良在家中相當大男人主義,甚至會出言侮辱自己。法院根據證人證詞,加上夫妻倆相處模式,認定藍俊良根本沒有隱瞞林亞蒓之顧忌,而林亞蒓對丈夫增添家中設備會詢問,甚至也意識到是用公款所購,認定其辯稱不知情,顯無可採。
屏東地方法院一審判決夫妻倆,各處16年有期徒刑,上訴二審,因藍俊良繳回959萬餘元的犯罪所得,高雄高分院依法減輕刑責,改判林亞蒓8年6月、藍俊良7年10月。昨日更二審宣判,改判林亞蒓、藍俊良各7年10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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