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偵組偵辦扁家洗錢疑案和國務費案,爆發案外案,由於陳水扁的委任律師鄭文龍頻頻利用律見機會,向陳前總統透露時事,吳淑珍委任律師李勝雄,在檢方就訊完後,代為發表3點聲明,兩人分別可能違反羈押禁見和洩密等相關規定,法務部已經交辦檢察司要查。
吳淑珍委任律師李勝雄:「我(吳淑珍)沒有領取或使用,公款作為使用,包括任何國務機要費,均是公款公用。」
陳水扁委任律師鄭文龍:「我有跟他報告說,馬總統昨天晚上有表示說跟大家道歉。」
律師鄭文龍頻頻利用律見機會,向陳前總統報告時事,李勝雄也在檢方就訊吳淑珍後,向媒體報告3點聲明,法務部認為陳前總統和夫人的律師,可能涉及違反羈押法和洩密,交辦檢察司要查。
其實,律師倫理規範33條規定,偵辦案件中的內容是絕對不得洩漏,另外37條也限制,沒有許可,不得為被告傳遞或交付任何物品,一但違規就可以勸告、告誡和送辦處分。
而羈押法施行細則也規範,律師接見時,談話的內容應該以,有關被告訴訟進行的事項來討論。李勝雄(97.11.19):「我們律師都遵守,偵查不公開,那檢察官有沒有遵守,你們看報導就知道。」
2位律師態度坦蕩蕩,不怕法務部來查,還反批檢方才是洩漏案件內容的始作俑者,到底有沒有違反律師的三不原則,檢察司也將會查個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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