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今天說,台北市都更中心前副執行長洪志生越權恣意調整薪給,在民國107、108年度獨領逾新台幣百萬元鉅額獎金,台北市都發局監督流於形式、北市府遲未訂定監督財團法人規定,通過糾正。
監察院透過新聞稿指出,監委蔡崇義、葉宜津調查發現,財團法人台北市都市更新推動中心前副執行長洪志生,恣意在委任契約調整薪給條件,支領獨有平時考績獎金,及無須考核就明定獎金基數,未依規定提報董事長同意,甚且越權代執行長決定其基數月數,以核發高額平時考績獎金,違反組織規章等相關規定。
監委表示,但主管機關台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每年監督檢查工作流於形式,任由洪志生在107年度支領總計11.5個月薪、高達新台幣127萬6500元的鉅額獎金,及部分職員也支領4.5個月薪獎金,都發局仍補助該中心1433萬元,違反「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從業人員薪資處理原則」規定。
監委指出,在財團法人法公布施行後,台北市政府遲未就捐助的財團法人董事長與其他從業人員的薪資、獎金等事項訂定監督規定,坐視洪志生在108年度支領總計超逾13.5個月薪、高達155萬8500元的鉅額獎金後,北市府才亡羊補牢,訂定相關監督規定,確有重大違法怠失,監察院通過糾正。(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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