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台中市副議長顏莉敏服務處收到一封恐嚇信。台南市一名陳姓男子,在信內恐嚇顏清標、顏莉敏父女,若不辭去鎮瀾宮董事長及市議員職務,「將各送一顆『慶記』給你(妳)們」,還留下署名「黃清井」;顏清標父女接獲信件後隨即報警提告,法官審理後,將陳男依觸犯「恐嚇危安」、「偽造文書」等罪,判處3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9萬元。
副議長顏莉敏服務處秘書收到信件拆閱後,發現竟然是一封恐嚇信,立刻告知顏莉敏、顏清標,由於內容導致兩人心生畏懼,因此向警方報案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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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詢問陳嫌是否知道這是犯罪行為,陳嫌明白表示知悉。因此,法官認定,陳嫌行為時知到要冒用他人名義以規避追查,顯然知道自己所為是觸法行為,難以認定行為時有因思覺失調症而減低或喪失辨識其行為違法之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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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審酌,陳嫌冒用他人名義,寄送加害生命或身體之恐嚇信予告訴人顏莉敏、顏清標之犯罪手段、導致被害人心生畏懼。考量陳嫌坦承犯行, 依觸犯「恐嚇危安」、「偽造文書」等罪,判處陳嫌3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9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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