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扁案效應 劉揆訂財產來源不明罪

記者 樊啟明 / 攝影 鄭光達 台北 報導
發佈時間:2008/09/12 19:57
最後更新時間:2016/05/16 15:06

陳前總統疑似海外洗錢弊案,風波越來越大,敏感時刻行政院訂定「財產來源不明罪」並且列為優先重要法案,規定公務員有義務,說明異常增加財產來源,否則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外界有人稱這個是「陳水扁條款」;不過馬政府澄清,「財產來源不明罪」不能溯及既往,所以陳水扁的司法案件並不適用。

趕在立法院19日開議前,行政院先公佈關切的重要法案,其中廉能政府更是列在第一項,法務部將正式提出增訂「財產來源不明罪」。

法務部次長黃世銘:「公務員對他所取得的可疑的財產,我們課以說明的義務,不說明的話,給他訂一個刑責,這和貪污無關。」

新訂定的「財產來源不明罪」,適用對象是公務員他和的配偶以及子女,有義務交代異常增加財產的來源;如果不配合,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查扣這筆財產。

由於目前陳前總統疑似海外洗錢弊案,眾所矚目,馬政府訂定財產來源不明罪,時機上有些敏感。黃世銘:「我們不能夠溯及這個條文,生效以前,來要求公務員對不明財產,有說明義務。」

不只財產來源不明罪,馬政府也將修正洗錢法制法,明定疑似洗錢資訊,都應該樣檢調單位通報;儘管還是不能溯及陳前總統司法案件,馬政府的動作還是具有宣示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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