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魯閣號事故暴露公共工程營造商「租借牌」疑慮,監委賴鼎銘、林盛豐今天說,調查發現有查核機制不確實、欠缺主動勾稽系統、登載不完整等3大問題,函請工程會、營建署檢討改進。
台鐵太魯閣號事故造成多人罹難,監委賴鼎銘、林盛豐去年4月指出,廠商透過「租借牌轉包」陋習取得標案,影響公共安全甚鉅,因此申請自動調查。
監察院透過新聞稿指出,內政及族群委員會日前通過賴鼎銘、林盛豐所提調查報告,並函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與內政部營建署檢討改進,並應找出發現租借牌的方法,建立查核機制,以維護營建施工品質與公共安全。
調查報告指出,公共工程標案因租借牌涉違反營造業法等,而遭機關停權的廠商一年約146件;經查,來源都因被動靠檢舉或民刑事官司查獲廠商租借牌,營建署、工程會都表示現階段難以查核,欠缺相關查核機制,難謂善盡主管機關職責。
賴鼎銘、林盛豐表示,營造業法第34條的立法理由是為確保工程品質、維護公共安全,並落實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的專職專責,因此條文規定,專任工程人員應為繼續性從業人員,不得為定期契約勞工,並不得兼任其他綜合營造業、專業營造業業務或職務。
監委指出,經查核在建公共工程發現,每年約有400多名專任工程人員跨2家以上營造廠執行業務,以及部分專任工程人員簽證數量頗多,疑似異常等現象,且這些數量統計未區分案件的面積規模與樓層高度。這些人員是否違反營造業法規定,待營建署與工程會查證後依法處理。
監委表示,對於民間私人工程跨營造廠執業情形,以及私人工程執業案件數統計情形,營建署欠統計資料庫,遑論與公共工程資料庫勾稽主動示警。相關單位應健全資訊系統落實相關查核機制,確保施工品質與公共安全。
監委指出,工程主辦機關是管理營造廠第一線單位,平時管考廠商、工程人員出差勤、證照與人員是否一致、是否為租借牌等情,確認不是租借牌且資格無誤後,由該機關填寫登錄於標案管理系統中,是最能發現租借牌情形的第一線單位,重要性不言可喻。
監委表示,經監察院及審計部抽查發現,部分機關未詳實審查及妥適控管系統表單填寫,以致未能落實查證施工期間廠商聘用的人數及資格是否符合規定,以及應設置而未設置或任用不具資格人員等缺失,涉有違反營造業法、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採購契約規定等情事。
監委說,工程會應就所列工程缺失個案進一步查明,如涉違反法令或未落實執行者,應移請主辦機關依法或契約約定處理。(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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