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釋憲,限制女性夜間工作形成差別待遇違憲。國民黨立委萬美玲今天表示,將提案修法,明定雇主應維持原本的保護條款,並在女性懷孕或哺乳期間,不可強迫夜間上班。
大法官釋字第807號解釋,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規定限制女性勞工夜間工作形成差別待遇,淪於性別角色窠臼,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意旨,自解釋公布之日起失效。
國民黨立法院黨團首席副書記長萬美玲今天發布新聞稿指出,可以理解大法官的解釋是對於性別平等的重視,但大法官似乎忽略勞基法第49條第1項,對於夜間工作的女性勞工,雇主應給予的保護條款也會因為這次釋憲而失效。
萬美玲表示,現行的保護條款包括提供必要的安全衛生設施,無大眾運輸工具可資運用時,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女工宿舍。
她指出,將針對大法官釋字第807號解釋提出修法,明定雇主要求女性勞工於夜間上班時,仍應維持原本條文的保護條款,並且在女性懷孕或哺乳期間,雇主也不可強迫女性勞工夜間上班。
萬美玲表示,根據行政院主計處統計,在各行業中,女性平均月薪都比男性低新台幣5000到1萬元,現在如果開放雇主可無條件要求女性在夜間上班,雇主又可不用提供相關保護措施,只怕會造成女性工作者在職場上不公平的對待。
萬美玲指出,她認同只要在「勞資合意」的狀況下,男女均可夜間上班,但原本給予女性夜間工作的保護絕對不能因為釋憲而減少。台灣近5年每年平均發生上萬件女性遭性侵案件,女性獨自於夜間通勤,安全性確實令人擔憂。(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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