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委會日前公告修正兩岸條例第9條、第91條,規定受政府補助達一定標準,從事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業務的人員,赴陸須經申請;未經申請即赴陸者,最高可處新台幣1000萬罰鍰。
大陸委員會日前在官方網站公告「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條例」(兩岸條例)第9條、第91條修正草案。
據第9條修正草案,國防、外交、科技、情報、大陸事務或其他相關機關從事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業務的人員,以及受上述機關委託,從事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公務的個人或民間團體、法人、機構成員,赴中國大陸應經過申請。
另外,受政府機關(構)委託或補助達一定標準,從事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業務的個人或民間團體、法人、機構成員;受委託、補助終止或離職後未滿3年者,進入中國大陸也應經過申請。
據草案,具上述身分、欲申請赴陸的人員,會由內政部會同國家安全局、法務部、陸委會及相關機關組成的審查會審查許可。
另外,國家核心關鍵技術審議的一定標準、委託或補助計畫的認定範圍以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的辦法,由科技部會商有關機關訂定。
第91條修正草案則明訂,受政府機關(構)委託或補助達一定標準,從事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業務的個人或民間團體、法人、機構成員,及受委託、補助終止或離職後未滿3年者,未經審查許可而赴陸,可處2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違反返台通報義務者,委託或補助機關得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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