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會今天討論都市更新條例第57條、第61條及第65條條文修正草案,主持院會的立法院副院長蔡其昌裁示,此案因尚待表決,另定期處理。
都市更新條例最近一次修正公布日期為民國108年1月30日,這次擬修法增加強制力,也提高誘因,盡快處理危險的海砂屋或高樓層集合住宅,行政院提案主張,在已取得多數住戶共識且有完善安置配套措施下,可免除地方政府代為拆除都更案內危險建築物的協調程序;另也提高容積獎勵誘因,最高可達原容積1.3倍。
行政院會於去年12月17日通過都市更新條例第57條、第61條及第65條條文修正草案,函請立法院審議。另外,包括民進黨立委王美惠等18人、國民黨立委張育美等17人、國民黨立委蔣萬安等21人及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也有提出修法版本。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於今年3月25日審查此案時,主要條文第57條、第65條均以甲、乙兩案併陳交黨團協商,甲案是行政院提案,乙案是時代力量立委邱顯智等人所提修正動議;5月6日立法院黨團協商結論,第57條、第65條均提付表決。
立法院會今天討論都市更新條例第57條、第61條及第65條條文修正草案,在宣讀黨團協商結論後,蔡其昌裁示,「本案因尚待表決,作以下決議,另定期處理。」(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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