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法務局今天表示,市議會通過修正台北市食品安全自治條例,並增訂罰則,尊重議會立法權。若條例經行政院宣告無效,北市議會可聲請釋憲,後續尊重議會決議。
法務局發布新聞稿指出,市議會下午審議通過台北市食品安全自治條例修正案,增訂第17條之1,明定豬肉及其產製品檢驗出乙型受體素(俗稱瘦肉精、萊克多巴胺),可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法務局表示,市議會提案修正台北市食品安全自治條例,增訂罰則,尊重議會行使立法權,按地方制度法規定,應報行政院核定,才可公布施行。
法務局指出,市議會提案增訂台北市食品安全自治條例第17條之1,可能會被認定與衛生福利部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2項授權訂頒「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牴觸,若中央不核定,恐無法施行。
法務局表示,至於台北市食品安全自治條例第9條之1規定,北市販售豬肉及其他相關產製品不得檢出瘦肉精,雖和中央規定的動物用藥殘留標準不一致,但條文目前仍有效,且未遭行政院函告無效,北市府將依法行政。
法務局指出,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527號解釋,若修正後台北市食品安全自治條例,經行政院宣告無效,北市議會可聲請釋憲,若市議會決議向司法院聲請解釋,將尊重議會決定。(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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