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N號房等事件引起社會對於散布私密及色情影像等犯罪類型的關注,司法院邀集審、檢、辯、學者專家及相關團體代表,討論是否製作量刑因子審酌事項參考表供法官參考的必要。
會議由司法院秘書長林輝煌主持,邀請台灣展翅協會、社團法人台灣防暴聯盟、財團法人台北市婦女救援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數位女力聯盟、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台北律師公會等團體及輔仁大學教授吳志光、台北大學教授郭玲惠及多名法官、檢察官出席。
相關團體檢視目前實務上就散布性私密影像罪的量刑現象,發現法院就此類案件量處的刑度多數偏低,且於法定刑較重的案件,法官常引用刑法第59條減輕其刑。有團體建議將刑法散布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列入,也有團提及被害人影像的移除下架及精神慰撫金與賠償,也應一併考量。
經充分討論及交換意見後,與會團體大多認為,量刑因子審酌事項參考表是量刑因子精緻化的基礎,讓法官的量刑判決理由更加周妥,因此增訂散布性私密影像罪類型的參考表,有其必要性。相關團體也提醒,行為人為少年的案件類型應做不同處理。
會議中,團體就刑事廳整理近3年判決量刑審酌事項所臚列的量刑因子,依刑法第57條各款審酌事項進行討論,認為關於被告是否藉此操控或騷擾被害人、散布對象、被害人數及影像數量之多寡、年齡、對被害人所生的影響或傷害、影像之內容及影像呈現方式等,均宜納為法官審酌的量刑因子。此外,建議將被告犯後有主動刪除或下架影像者,列為酌量減輕事項。
司法院表示,為使法官在審理散布性私密影像案件時,能兼顧不同法益保護面向,促使量刑更趨公平及妥適,將彙整焦點團體的意見,製作量刑因子審酌事項參考表,供法官參考。(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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