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今天表示,彰化銀行前理專涉及挪用4名客戶款項長達10年、涉案金額近5000萬元,且有異常資金往來,金額逾1300萬元;另外招攬保險上也有多項缺失,將開罰新台幣1200萬元。
金管會銀行局副局長林志吉今天表示,2019年6月發現彰化銀行林姓前理財專員,在2009年8月至2019年6月間,假借理財之名,透過代存提款時,將款項轉入其關聯戶或其他客戶銀行帳戶,作為購買其他客戶保單及補貼其他客戶保單投資損失、支付固定配息金額用途,並有部分款項挪為自用,涉案金額高達新台幣4964萬元。
第二,這名理專與所經管客戶也有異常資金往來,涉案金額達1334萬元,以補貼其他客戶投資虧損或墊付所挪用其他客戶的款項。
第三,金管會也發現,這名理專又在從事保險招攬業務時,未確實了解客戶的需求適合度,甚至向客戶承諾有一定獲利,也未確認保險文件是否由客戶親簽等內部控制制度功能未能妥適發揮等狀況。
林志吉說,此案是客戶發現帳戶資金短缺,向銀行反映,銀行主動查核才發現,但考量銀行已經主動通報,且稽核單位也積極配合金管會查核事項,總行也自行先對此涉案理專及相關應負責人員作處分,及逐步採行改善措施,因此,依照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將核處1200萬元罰鍰。
林志吉說,此案是發生在「理專十誡」金檢之前,但因涉案時間較長,經綜合考量,給予適當的裁決。
金管會2019年6月14日備查銀行公會訂定「銀行防範理財專員挪用客戶款項相關內控作業原則」(簡稱理專十誡),即是提醒銀行應注意的控制要點,各銀行應依此原則在6個月內審慎檢視,完善內部規範,並辦理內控三道防線查核,以降低再犯可能性。
金管會表示,銀行在理專十誠調整期過後仍有發生相同舞弊情況,就表示「內控改善未確實」,金管會將依案情,視內部控制的缺失嚴重程度,作為加重裁罰的考量因素。
另外,金管會進一步表示,為促銀行建立銷售行為準則,審慎辦理業務,在未來銀行申請辦理相關新種業務,將研議參考「國外資深經理人負責任的機制』,要求銀行指派業務負責人員,負責相關業務督導,應確保督導業務符合相關法律規定,妥適處理客訴爭議並建立良好的企業文化。
金管會期許,銀行應自行積極強化內部管理,進一步完善金融服務品質。(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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