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衛環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老人福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新增老人或其親屬因生活困頓無法負擔安置費用,縣市府可減輕免除;老人福利機構若有虐待致死狀況,加重罰鍰最高至新台幣100萬元,最高並得令其停辦1年。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今天審查老人福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討論老人安置費用的特殊情形減免,以及老人福利機構如遇缺失的加重罰則。
現行老人福利法明定,老人如果因直系血親卑親屬或扶養義務人有疏忽、虐待、拋棄導致生命、健康或自由的危難,縣市政府主管機關得依申請或職權予以安置;安置費用由縣市政府主管機關先支付,並通知親屬或扶養義務人於30天內償還。
初審條文則將直系血親卑親屬條件增加配偶選項,並將扶養義務人字眼改為「依契約負照顧義務人」,償還期限則延長至60天。
此外,考量實務上老人及其配偶或直系親屬,因生活陷於困境無法負擔安置費用,或是其他特殊事由,初審條文也新增,縣市府主管機關可予以減輕、免除保護安置費用。
為強化弱勢老人受照顧權,初審條文也明定,對於入住老人福利機構且無扶養義務人或法定代理人者,縣市主管機關得結合民間團體監督機構的服務品質,且機構不得規避拒絕。
罰則部份,現行條文明定如果老人福利機構有虐待、妨礙老人身心健康,或提供不安全設施、不衛生餐飲,可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初審通過的草案條文則新增,除了虐待、妨礙老人身心健康,將公告機構名稱及負責人姓名,如果致人於死,加重罰鍰至20萬以上、100萬元以下,並得令其停辦1個月以上、1年以下;如果機構的營業方針與設立目的不符,經主管機關限期改善卻仍未改善,同樣得令其停辦1個月以上、1年以下。(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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