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今天發布新聞稿表示,以處分規定前後矛盾、有違信賴保護原則及不符公平正義等因素,已發函台中市環保局更正108年底對台中火力發電廠的處分。
台中市政府於108年12月間認定台電公司台中火力發電廠全廠生煤年使用量超過許可證核定量,分別於同年12月3日、14日及25日三次以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告發,又認屬情節重大而廢止2部發電機組操作許可證。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今天表示,經查明中火全廠的生煤年使用量累計至各次告發日時,均未超過許可證核定量;且中市府處分規定前後矛盾,環保署已函請台中市環保局更正處分。
環保署指出,台中市環保局於106年核發中火的操作許可證,10個機組共2100萬公噸,為管制生煤使用量,中市府附帶登載要求全廠生煤使用量「不得超過1600萬公噸或4年內減少四成」;2100萬公噸減4成為1260萬公噸,但3次處分中火時生煤用量分別為1191萬、1217萬及1231萬公噸,均未超過。
此外,環保署表示,台中市環保局為達成裁處目的,於108年11月20日以「誤繕」為由,直接改變原來許可證內容,要求中火提前1年減少全廠生煤用量達40%,造成業者應變不及,也影響操作的穩定性,有違行政程序法強調的信賴保護原則。
另外,中火因提升防制設備效率向台中市環保局申請其中1個機組許可證異動,中市環保局以「台中市公私場所管制生煤及禁用石油焦自治條例」為由,加入「全廠限制生煤1104萬公噸年使用量」,是依中火當年配合減少許可用煤量近13%、實際使用量1839萬公噸再減4成計算得來,形同處分自行改善者,不符合公平正義。
環保署強調,108年9月26日修正發布的「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已明定全國一致性的許可證審查原則,地方主管機關於審查過程應遵照法令授權依法行政。
環保署表示,在與經濟部積極督促中火進行污染改善下,107年空污排放量相較於105年減量達23%,預估109年減量超過40%,排放減量大於單純減煤4成的效果;此外,預估完成燃煤機組防制設備改善、配合降載及備轉機組於空品不良季節不啟動等條件下,114年的空污減量可達78%。
環保署說,重視空污改善工作,但仍應秉持依法行政原則推動各項空污管制措施,將持續與地方主管機關攜手加速推動各項空污減排作為,以達成維護空氣品質的目標。(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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