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統計,海外資金專法申請匯回金額已達新台幣517億元,安侯建業(KPMG台灣所)提醒,按規定實質投資每年1月底前要檢附文件向經濟部申請備查,否則無法享受優惠稅率。
財政部指出,「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海外資金專法)從2019年8月15日上路至今年1月14日止,申請案件共199件,申請匯回金額517億元,其中168件、475億元已通過國稅局及金融機構審查,實際匯回資金已有111件、金額達394億元。
KPMG台灣所預期,隨總統大選落幕,後續應該會有更多個人及企業申請適用專法、匯回資金,台商須留意專法相關規定,以免享受不到專法優惠稅率。
KPMG台灣所稅務投資部會計師葉建郎指出,不少海外匯回資金都打算從事實質投資,要特別留意,選擇實質投資的個人或營利事業,應在投資計畫期間的每年1月底前,就上年度投資計畫辦理進度,或投資國內創業投資事業或私募股權基金情形,及該創業投資事業或私募股權基金投資重要政策領域產業情形,檢附相關文件向經濟部申請備查。
葉建郎說,經濟部得派員實地勘查,台商如果未依規定辦理備查或未於通知期限內補報,經濟部將通知稽徵機關,就未報備查的資金改以20%稅率課徵,要求台商補徵差額稅款。
另一方面,葉建郎提醒,台商若以現金出資新設營利事業,或對價取得他營利事業的新發行股份或出資額,應持有該股份或出資額達4年,期間不得作為質借或擔保之標的;同時,取得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建築物,其使用及持有期限應至申請人之資金存入外匯存款專戶之日起算屆滿7年之日止,期間不得作為住宅、出租或移轉所有權。
葉建郎說,如果違反上述規定,稽徵機關也將就移作他用的資金補徵稅款,不可不慎。
海外資金專法由2019年8月15日上路,為期2年,個人及營利事業在期限內申請、且於核准期限內匯回境外(包括大陸地區)資金,第1年適用稅率8%,第2年適用稅率10%,免依一般所得稅制課稅;資金匯回後1年內得向經濟部申請從事實質投資,在限期內完成者,可享退還50%稅款優惠(即實質稅率4%或5%)。(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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