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為徹底剝奪毒犯的犯罪所得,增訂擴大沒收機制等條文,另外也大幅縮短新興毒品列管時程,並把緩起訴條件變得更多元。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於民國87年5月修正公布施行後,歷經多次修正;其中關於擴大沒收制度部分,這次修法參考洗錢防制法規定,在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文中,增訂第3項條文,徹底剝奪犯罪行為人不法利得。
三讀條文規定,如查獲製造、運輸、販賣或意圖販賣等毒品犯罪行為時,有事實足以證明行為人所得支配前2項規定以外的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是取自其他違法行為所得者,沒收之。
此外,為大幅縮短新興毒品列管時程,減少列管前,該等具有類似化學結構的物質無法律處罰的空窗期,這次修法參考日本法制,使該等具有類似化學結構的物質,可於一次毒品審議程序進行審議。
三讀條文規範,毒品的分級及品項,由法務部會同衛生福利部組成審議委員會,每3個月定期檢討,審議委員會並得將具有成癮性、濫用性、對社會危害性之虞的麻醉藥品與其製品、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及與該等藥品、物質或製品具有類似化學結構的物質進行審議,並經審議通過後,報由行政院公告調整、增減之,並送請立法院查照。
三讀條文也規定,查獲易生危險、有喪失毀損之虞、不便保管或保管需費過鉅的毒品,經取樣後於判決確定前得銷燬之;其取樣之數量、方式、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此外,刑事訴訟法關於檢察官緩起訴處分的附命條件,提供8種司法處遇模式彈性運用,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只列戒癮治療一途,導致實務上無法給予其他處遇,過於僵化而缺乏彈性。
因此這次修法,使檢察官除緩起訴戒癮治療,更可給予義務勞務、繳納處分金、心理輔導、法治教育或其他預防再犯措施,藉由多元處遇提升矯治成效,此部分今天也三讀修正通過。(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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