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來,引發藝文界普遍質疑與媒體連篇報導的兩廳院「企業夥伴專場」課題,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暨台北兩廳院皆概以:「甲乙雙方認為沒必要,因為合約內容無售票,民眾無法買票或索票,所以資訊公開毫無意義...」等為由,說明何以「企業夥伴專場」未列入兩廳院的官網資訊,讓外界遍尋不著。
聯合國早於1948年即以《世界人權宣言》公示:全人類不分性別、種族、國籍、年齡,均應享有「傳播權」,包括「知的權利」與「媒體近用權」。其中「知的權利」,即指人們應有「不受限制、充分獲得資訊」的權利。
我國於2005年12月發佈施行《政府資訊公開法》,其中第 6 條規定:「與人民權益攸關之施政、措施及其他有關之政府資訊,以主動公開為原則,並應適時為之」。第 4 條規定:「本法所稱政府機關,指中央、地方各級機關及其設立之實 (試) 驗、研究、文教、醫療及特種基金管理等機構。受政府機關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法人或團體,於本法適用範圍內,就其受託事務視同政府機關」。基此,行政法人國表藝暨兩廳院當知,一切作為均受上揭律法規範,而非經甲乙雙方合意即可享有豁免。
其次,「企業夥伴專場」既是美事,主其事者又為何選擇不透過資訊公開,擴大總體企業界對國表藝旗下各場館的進一步支持?本次,反倒是受邀演出的外國團隊表現得落落大方,主動在自己的官網公開演出訊息,才讓此美事見光。
在這個凡走過必留下痕跡的透明網路年代,當國表藝暨台北兩廳院窮於對外頻頻解釋的同時,國表藝旗下的衛武營,也正在南方如出一轍地,於12/4上演了資訊「不」公開的企業專場。而主動上網揭露訊息的,同樣是當晚受邀演出的單位。如此,與其一再自認「沒必要」公開,是不是還不如主動公開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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