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縣竹東鎮長羅吉祥被控在去年選舉間透過里長綁樁行賄,新竹地方法院審理終結,今(22日)依違反選罷法交付賄賂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10個月,褫奪公權4年,可上訴。
對於法院宣判結果,羅吉祥發聲明指出,他沒有買票賄選,並對判決結果感到遺憾。目前還未收到判決書,他將在收到判決書後,依法提起上訴,捍衛自身與里長們的名譽與清白。
判決書指出,羅吉祥去年擔任新竹縣議員期間,轉戰竹東鎮長選舉,為求勝選,他交給鍾姓里長新台幣42萬元,由鍾男分別發送給竹東地區多名里長,並表明錢是羅吉祥所給,要請大家支持。羅吉祥也曾親自交付3萬元給范姓、以及陳姓里長,但被拒絕退回。
法官認為,羅吉祥及鍾姓里長發放不合理的現金給樁腳,是希望在選舉時能發揮里長影響力助選催票,客觀可見,已能動搖或鞏固選票,影響選民的投票行為,認定羅吉祥及多名里長有賄選犯行。
因此,法官依違反選罷法交付賄賂罪,判處羅吉祥3年10個月,褫奪公權4年。鍾姓里長遭判1年10月,褫奪公權2年,其餘里長則判2個月,褫奪公權1年。(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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