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
xx
xx
"
"
回到網頁上方

〈快訊〉《3/10》扁案出庭 法庭攻防實錄盡在TVBS(下)


發佈時間:2009/03/10 16:17
最後更新時間:2009/03/10 16:17

今天陳前總統今天再度出庭,下午的庭訊仍舊是針對偵訊光碟有疑問的地方進行勘驗,最新的法庭攻防實錄,TVBS將第一手為您鎖定。

※1430-1445

◎私人對話不記載? 檢律嗆

(繼續勘驗李界木偵訊光碟)

-----(偵訊光碟內容)-----

李海龍:我們可以找所有人來跟你對質喔。

李界木:我很信任我的下屬。

朱朝亮:你最好把實情講清楚。

李海龍:你先跟你的律師TALK一下,不然做成筆錄,你會死得很慘,我跟你講。

(5分鐘律師和李界木私人對話)

--------------------------

鄭文龍:這一段私人對話,請庭上不要做成筆錄涉及隱私。

法:是你們當庭勘驗光碟的耶。

檢察官林達:你們要求全程都要錄音、錄影,現在又說李界木跟律師的談話涉及隱私,真的很奇怪。

石宜琳:請檢察官講話不要尖酸刻薄。

檢察官林勤綱:既然要勘驗,有什麼好涉及隱私的?如果這段談話是私密,那為什麼之前律師要勘驗光碟。

※1450-

◎律師私下談話 對扁不利?

鄭文龍:庭上我建議這一段不要做進筆錄,這涉及被告的隱私,國際公約有所保障,只能看到不能聽到,大法官第654號也是。

檢察官林達:當初是你們說要勘驗的。

鄭文龍:因為辯護人和被告之間的談話是有私密性的,而且不是正式的詢問過程,放進來可能會有問題。

檢察官林勤綱:兩點補充:

1、勘驗範圍的決定,屬於合議庭的訴訟指揮權,既然審判長要勘驗了,筆錄就必須要如實記載,檢察官有說要拿來當證據嗎?我們也沒有這個打算。

2、勘驗的範圍鄭大律師文龍,如果認為這段內容不屬於舉證的範圍而無須勘驗,那麼前幾天檢察官引用為證據的錄音錄影卻進行勘驗,豈不是沒有意義?勘驗的標的內容應否保密,這是手段的問題,如果涉及律師跟委任人私下的對話,不宜公開,應從過程中採取不公開調查的問題,若不宜公開,看是否要清場。

法:審判長諭知,勘驗光碟必須如實記載,內容也是辯護人當初具狀的時間以內,而這也是李界木要爭執的,並非被告,對上述辯護人是否要補充?

律師:沒有。

-----(偵訊光碟內容)-----

◎檢官問是否收錢 李界木回答有

李界木律師:你當初的依據在哪裡?為什麼沒有議價購買或是用徵收的方式?

李界木:行政院早就同意了。

律師:但是你沒有合理的解釋,為什麼1月9日會去和達裕簽約,比較合理的是,總統關心之後,然後有政策裁示,檢察官現在認為說你違背這些事實又收賄,這個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是如果你未違背職務而收賄,是7年以上有期徒刑,有差別的。

李界木:我想要和蔡銘哲對質。

律師:有沒有收錢你自己很清楚,自己去做決定。

李界木:我知道。

律師:你有收到嗎?

李界木:有。

--------------------------

法:檢辯雙方對於這段內容是否要補充?

檢辯:都沒有。

-----(偵訊光碟內容)-----

◎和律師私下談話 李坦承扁有指示

(朱朝亮走進來)

律師:我已經跟李界木談過了。

李界木:我希望和蔡銘哲對質一次,我在想,當初是總統做的決定。

朱朝亮:可以和蔡銘哲對質,但是蔡銘哲的說法,對你很不利。

李界木:我純粹只是幫忙找地,沒有貪錢。

朱朝亮:但是那個時候行政院還沒有核定,要抓包很好抓的,是因為後面的程序過來了,你才有這個不違背職務收賄罪,但如果要追究當時情況,你是違背職務的,蔡銘哲有說,夫人有請你找總統報告過。

李界木:剛剛我這樣推算…。

朱朝亮:你當初行政院還沒有核准下來,你身為局長,就已經先跑去簽約,我要課你違背職務也是可以的啦,所以你是說總統有做指示?那林信義呢?

李界木:他沒有表示意見。

朱朝亮:他是反對的啊,他比較傾向第2個方案。

◎這下去死得難看 扁質疑檢官恐嚇

吳文忠:第2個方案第3個方案其實林百里他們都不接受,你說你沒有拿錢,不要以為不講我們就查不到,扁家的洗錢案錯綜複雜,在海外那麼多個國家,任何一毛錢我們都可以查出來,你的美國帳戶,我們也都可以查出來,任何一毛錢的流向,我們有4、5個會計師,是檢察事務官,你不要以為查不到,不只3千萬,連你的漏稅逃稅都查,查到了要你補稅,你會傾家蕩產,我沒有在嚇你,阿扁的錢洗那麼多層,你的錢跟阿扁怎麼比啊?你是不是以為我們真的查不到呢?

李界木:不是這樣的,我沒有去拿錢。

朱朝亮:但是蔡銘哲講的清清楚楚啊,有給3千萬。

李界木:如果我那麼愛錢的話,我當初也不會從美國回來。

吳文忠:你愛台灣我們可以瞭解,可能也不知道說,當初龍潭購地案有這麼大的利潤。

朱朝亮:蔡銘哲有講說,事成後拿1億,你拿3千萬。

--------------------------

※1510-1550

◎龍潭案 李界木堅稱未收3千萬

-----(偵訊光碟內容)-----

李界木:我根本沒有動機拿這3千萬啊。

吳文忠:可是蔡銘哲說給你3千萬。

朱朝亮:蔡銘哲本來說是給你1億的。

吳文忠:我們用不違背職務罪來辦你,這是一個機緣,你好好考慮。

朱朝亮:蔡銘哲有沒有去請教你?

李界木:沒有。

朱朝亮:為了龍潭案去請教你?

李界木:沒有。

朱朝亮:蔡銘哲說所有的法令都是跟你請教的。

李界木:沒有,不然我後來處理的漏洞也不會這麼多。

吳文忠:我們現在就老實跟你說,我們是要進行所謂的實質犯罪協商,因為如果是這樣的話,我們每一個步驟蒐證控管權要更詳細,你家的財產都要查得很清楚,你當局長要申報嘛,完全都要清查,你解釋不出來源,就要先扣押,你就跑沒路(台語),你這樣一清的話,房子財產全部都被算出來。

李界木:都是我自己的錢買的。

吳文忠:我們來幫你算,蔡銘哲說給你3千萬,要不然就測謊,如果你自白,我們可以減除其刑,幫你做不違背職務罪,不然的話你也有圖利罪嫌,你考量看看,你律師也在,沒有說我們在刑求吧,我們不勉強啦。

朱朝亮:你跟蔡銘哲的互動狀況如何?他說常去找你,去官邸也是你介紹的,因為你教他很多他才懂,到時候把你的財產都清一清。

吳文忠:現在不要談了啦,司法互助很快,馬上就回來,在美國的財產都會受影響,不要小覷,要不要自白自首,跟檢察官好好談一下。

李界木:我就是沒有拿3千萬,我要跟蔡銘哲對質。

吳文忠:我們要查你的財產,因為我們一動,財稅資料就會回來,你的財產就是一條條算,我們不是沒有辦法,只是我們有別的壓力,要是我們一動的話,稅什麼都會會來的,和大律師好好討論一下。

--------------------------

扁:我要再聽一次司法互助那一段

法:你是沒有聽清楚嗎?

扁:對,我是沒有聽清楚。

※1545

(光碟勘驗完畢)

◎扁:李界木被打斷32次 是司法倒退

扁:在整個1個半小時的光碟當中,這些都沒有正式列在正式筆錄當中,我們發現,大概有9成左右,都是特偵組的檢察官在講,李界木講話只有1分鐘左右,李界木在過程當中,被打斷的次數大概有32次之多,這是違背刑事訴訟法第96條,應該要讓被告有連續陳述的機會。

過程中充滿脅迫利誘,如果說這種事我們最優秀的特偵組部分檢察官,都這樣做筆錄偵訊,這是台灣司法形象最大的灼傷,如果把這些脅迫利誘、檢察官的談話,在國際記者會公布,這是倒退嚕!(台語)

◎龍潭案 扁:身為總統只表示關心

扁:2003年中科闢建開發,我們只花了10個月又5天,就從中科的掛牌、友達電子進駐動工,我非常的關心。

接下來半年的時間,中科的進度,所以那時候我在客廳碰到李界木,我不曉得他的來意,所以我花很多時間在垂詢中科的進度和成果,到最後李界木主動告訴我龍潭的案子,我那時候只想到要拚好台灣的經濟。

尤其是在SARS過後,我也希望能夠大力招商,當時行政院也正好在推展「兩兆雙星計畫」,發展面版產業,我們很關心中科的友達電子、南科的奇美電子,在竹科也有友達的集團想要進駐,希望能夠幫忙取得用地,所以當時李界木告訴我之後,我是跟他說,讓我跟行政院瞭解看看。

我馬上透過幕僚,電請游錫堃攜同相關的行政部門人員,到總統府做報告,因為那不是個會議,所以沒有記錄,我只是想知道關鍵問題出在哪裡,絕無不法意圖。

如果身為總統,我想要意圖不法所有:第一、我根本不必請行政院長和其他相關政府首長,來做政策的決定,我只要找來游錫堃私底下交代就可以了,一樣的道理,若有不法意圖,我也不會說先試試看第一個方案,還講說如果在2到3個月之內,價格談不成就拉倒,就不要做了,我一定會講2004年2月1日之前,必須把工作全部完成,以配合林百里的需求。

我把時間點還拖到2-3個月之內,已經超過2月1日,而且也不是這件事情,也沒有說這件事情一定要辦成,在在證明,個人是關心整個面版產業,在北部竹科的發展。

◎談龍潭案 扁:對產業提升有必要關心

扁:因為這是3千億的投資案,作為一個總統,這不是一個法令職權,但是為了台灣的發展,產業的提升,我有必要關心,在那次的報告當中,誠如李界木在去年10月30日,偵訊筆錄中特別提到的一段話,他講會議先由我做一個簡單的報告,我報告完之後做討論,我記得林信義有不同意見,但是經過討論之後,大家形成共識。

我印象很清楚,李界木報告之後,我還問了大家,那就試試看第一個方案,給2個月來談一談,談不成就拉倒就不做了,大家也都沒有異議,縱使林信義也都沒有意見,所以李界木講,這是討論形成的共識,完全是事實,所以接下來所謂的2004年1月9日,李界木和人家簽什麼協議書,或是價格方面有什麼決定,這都是行政部門的內部作業,例如檢察官勘驗光碟中有提到,行政院的院長不可能管到這麼瑣碎的事情,作為一個總統,

更不可能管到這麼細的問題,我沒有做認為違法的指示,也沒有叫李界木去跟人家簽什麼協議書,行政部門如果有任何行政疏失,跟我這個作總統的有什麼關係?李界木簽什麼協議書我根本不知情。

包括他有拿別人的好處,不論那是2004年3月5月的事情,我在2004年初聽取報告,不可能知道何來跟李界木,有貪污和收賄行為的分擔。

◎龍潭案 扁:身為總統只表示關心

扁:2003年中科闢建開發,我們只花了10個月又5天,就從中科的掛牌、友達電子進駐動工,我非常的關心。

接下來半年的時間,中科的進度,所以那時候我在客廳碰到李界木,我不曉得他的來意,所以我花很多時間在垂詢中科的進度和成果,到最後李界木主動告訴我龍潭的案子,我那時候只想到要拚好台灣的經濟。

尤其是在SARS過後,我也希望能夠大力招商,當時行政院也正好在推展「兩兆雙星計畫」,發展面版產業,我們很關心中科的友達電子、南科的奇美電子,在竹科也有友達的集團想要進駐,希望能夠幫忙取得用地,所以當時李界木告訴我之後,我是跟他說,讓我跟行政院瞭解看看。

我馬上透過幕僚,電請游錫堃攜同相關的行政部門人員,到總統府做報告,因為那不是個會議,所以沒有記錄,我只是想知道關鍵問題出在哪裡,絕無不法意圖。

如果身為總統,我想要意圖不法所有:第一、我根本不必請行政院長和其他相關政府首長,來做政策的決定,我只要找來游錫堃私底下交代就可以了,一樣的道理,若有不法意圖,我也不會說先試試看第一個方案,還講說如果在2到3個月之內,價格談不成就拉倒,就不要做了,我一定會講2004年2月1日之前,必須把工作全部完成,以配合林百里的需求。

我把時間點還拖到2-3個月之內,已經超過2月1日,而且也不是這件事情,也沒有說這件事情一定要辦成,在在證明,個人是關心整個面版產業,在北部竹科的發展。

◎談龍潭案 扁:對產業提升有必要關心

扁:因為這是3千億的投資案,作為一個總統,這不是一個法令職權,但是為了台灣的發展,產業的提升,我有必要關心,在那次的報告當中,誠如李界木在去年10月30日,偵訊筆錄中特別提到的一段話,他講會議先由我做一個簡單的報告,我報告完之後做討論,我記得林信義有不同意見,但是經過討論之後,大家形成共識。

我印象很清楚,李界木報告之後,我還問了大家,那就試試看第一個方案,給2個月來談一談,談不成就拉倒就不做了,大家也都沒有異議,縱使林信義也都沒有意見,所以李界木講,這是討論形成的共識,完全是事實,所以接下來所謂的2004年1月9日,李界木和人家簽什麼協議書,或是價格方面有什麼決定,這都是行政部門的內部作業,例如檢察官勘驗光碟中有提到,行政院的院長不可能管到這麼瑣碎的事情,作為一個總統,

更不可能管到這麼細的問題,我沒有做認為違法的指示,也沒有叫李界木去跟人家簽什麼協議書,行政部門如果有任何行政疏失,跟我這個作總統的有什麼關係?李界木簽什麼協議書我根本不知情。

包括他有拿別人的好處,不論那是2004年3月5月的事情,我在2004年初聽取報告,不可能知道何來跟李界木,有貪污和收賄行為的分擔。

◎「大家一起死」! 扁指檢恐嚇問供

扁:今天我有再特別提出刑法第98條,檢察官辦案不可以脅迫利誘不正取供,但我們聽到1個半小時的偵訊光碟,確是要辦李界木違背職務收賄罪不是不行,一再表示要給他一次機會看他要不要自白,而且還表示,檢察官要勉強解釋不違背職務也可以,一再表示有結案的時間和壓力,給他優惠和考慮,還說大家一起共識就大家一起辦,大家一起死,還要辦他重罪、查財產,恫嚇要清算你跑沒路,還恐嚇他要查他逃漏稅、沒收財產、讓他傾家蕩產,房子要先扣押起來,那是贓物,我們對陳水扁也是這樣。如果李界木配合就減刑,否則他就跑沒路,這些不是脅迫就是利誘,是檢方辦案的典範嗎?這是檢方發現事實和保障人權該有的偵查行為嗎?

◎檢強勢問供 扁:白布染成黑

扁:這一個連有美國博士學位的高級知識份子都這樣了,目的只為了要牽扯本人,我不知道頭也不知道尾,要給我羅織成獄,白布染成黑(台語)。不但聲押我、起訴我,說我跟李界木有貪污犯罪的聯絡和行為分擔,而且鈞庭也是以此來羈押、續押、延押我的理由,重大不白之冤,我要像誰傾訴啊,我真的是無語問青天啊。

希望審判長和兩位法官能明鑑,也希望媒體和社會各界能瞭解我受到的冤情,最後我補充一點,游錫堃前院長那是整個龍潭案的權責單位最後的決策者,2008年11月19日的詰證,游錫堃說陳前總統沒有交代,因為這是國家重大政策,行政院本來就該推動,他沒有交代李界木,也沒有交代國科會主委,也沒有人跟他交代,一切程序都依法處理,希望審判長明察。

法:休庭10分鐘。

※1645-1720

(石宜琳將長度90分鐘的光碟內容譯文重讀一遍)

(整理出24個認為檢察官有脅迫李界木的問話)

(另外整理出5個脅迫誘導李界木的問話)

(共花了35分鐘)

※1720-1730

◎檢涉脅迫? 扁律:偵訊光碟不具證據能力

石宜琳總結:李界木偵訊光碟,檢察官已經違反了,刑事訴訟法第98條、第156條出現脅迫利誘的問題,李界木的供述已經沒有任意性和真實性,不具有證據能力,辜仲諒的也一樣,我們合理懷疑,其他證人的筆錄也有相同的情形,所以全部的偵查訊問都不具有證據能力。

法:其他辯護人有沒有要補充的?

洪貴參:從中午到此刻,心情是難過的、擔心的,也很沈悶,難過的是到這個時候檢察官,還用威脅恫嚇的方式去訊問一個,當過5年的竹科管理局局長,要他指證當過8年的總統陳水扁。

※1750

◎扯榮總徵地、王迎先命案 法指鄭文龍離題

鄭文龍:請庭上要把洪大律師說的聽進去,不要只是聽聽就算了,因為庭上如果沒有認真看待,後面就會起效應,其實已經很難看到,有這樣子脅迫性的訊問,只有在10幾、20幾年前,在警察單位的刑事組才看得到,一般地檢署根本不會這樣訊問,例如告訴李界木違背職務和非違背職務,檢察官憑什麼選擇,這已經是恫嚇了,這是不法的偵訊,檢察官應該用懇切的態度,而不是用強暴脅迫利誘詐欺跟疲勞問訊,或是不正當的方法。

透過勘驗筆錄光碟才能夠發現,筆錄記載不真實,總統只是就政策的宣示,怎麼下屬出問題會追究起訴總統?檢察官用不實的資料,例如說什麼沒有依徵收規定,但是像之前榮總在徵收土地過程當中也引起民怨。

法:大律師你離題了。

鄭文龍:我是在提醒庭上,一定要說,起訴書裡面從第10頁到第26頁,指述陳水扁的犯罪事實部分,從來沒有提到李界木和陳水扁有犯意聯絡,而是李界木…基於跟蔡銘哲有犯罪聯絡,我要說的最後一點,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8條第4項規定。

法:這個剛才有辯護人講過了。

鄭文龍:我的說法不一樣,例如王迎先命案,他自白犯罪,警察也發佈了新聞,說是抓到了人,但是後來律師律見才知道另有真兇。

法:拜託你不要講故事了,請就正題。

鄭文龍:這是案例啊,所有的刑事訴訟法不就是,從案例中進步過的嗎?

◎未影響李界木自由意志 檢:問訊過程合法

法:請檢察官表示意見。

檢察官林怡君:被告及辯護人聲請勘驗的光碟內容,只不過是該日整段的訊問過程中的前段,整段的訊問都已經在筆錄當中。

第2點、李界木已經出庭而且認罪,對於筆錄內容也沒有意見,第3點、自白是否出於任意性,應該就客觀的訊問方法,和被告主觀的自由意思;綜合所有的事實而具體判斷,檢察官曉諭被告自白減刑規定,此為法律寬減之告知,屬於合法問訊。

第4點、李界木當時神色自若,多次提出自己的看法,辯護人也注意到他在搖頭,而且李界木的律師全程在場,並無遭受不法的限制跡象,也沒有影響或違背李界木的自由意志。

◎曉諭被告犯罪自白 檢:職責所在

檢察官林嚞慧:第1點,犯下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6條之罪,在偵查中的自白,主動繳交全部的財產所得,可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其他的正犯或共犯而減輕其刑或免刑,此為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規定,又因刑事訴訟法第2條規定,實施刑事訴訟法的公務員,就被告有利還有不利的事項,應一律注意,檢察官曉諭被告犯罪自白以及自白的法律後果,乃檢察官的職責,沒有脅迫或不當訊問。

第2點、李界木在97年10月31日並無自白犯罪,但在偵查中自白犯刑,將犯罪所得3千萬交付特偵組查扣,在準備程序庭時也認罪了,但是陳水扁的律師和扁辦,利用媒體今天勘驗光碟的內容,指控部分有脅迫問訊,但是李界木的律師曾經接受媒體訪問,說李界木沒有受到脅迫問訊。

#陳前總統

分享

share

分享

share

連結

share

留言

message

訂閱

img

你可能會喜歡

人氣點閱榜

網友回應

其他人都在看

notification icon
感謝您訂閱TVBS,跟上最HOT話題,掌握新聞脈動!

0.1719

0.0550

0.22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