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三讀修正消防法,無人命危害得不危險救災,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基層消防員多樂觀看待修法成果,但有消防員指出,退避權認定標準「空白」且難判定,恐生爭議。
立法院會昨天三讀修正通過消防法部分條文,將退避權、調查權、資訊權等生命三權入法;若災害現場無人命危害之虞,救災人員得不執行危險性救災行動、工廠管理權人應提供搶救必要資訊。
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會秘書長朱智宇今天告訴中央社記者,這是協會首次推動修法,樂見這次修法有成果,但在修法過程中一直主張三權要完整,但通過的卻是打折版本,並重申「消促會會去填補,(修法)打折的空白」。
朱智宇指出,依協會近6年和消防署的互動,認為其為卸責機關且阻礙這次修法,因消防署重大疏失而保留的基層版立法說明,經院會表決後遭封殺,且立法說明改用「空白處理」,交由消防署另訂後續辦法,未來這部分的訂定更應符合基層需求。
他說,像是退避權部分,當危險情況但無人在內時,是否要進行搶救,這部分仍是「空白」,且未來是否具體落實仍為「問號」。
朱智宇認為,若後續標準訂定科學化,以及運用火場鑑定還原現場等數據,將來都可成為火場指揮官下令前的參考依據,但立法說明需落實。
關於資訊權部分,朱智宇說,這部分較無疑義;但調查權方面,消防署主張以較嚴苛的刑法為認定標準,執勤受傷的消防員需經醫療診斷和康復期,至少耗時半年以上,耗時過久,並舉協助捕蜂導致休克者也成模糊地帶區的案件,「見微知著」應予以改進,否則調查會無用。
他建議,若擔憂建議案和改善意見過多,可制定相關處理流程的SOP(標準作業程序),即可併案處理,「消促會會去填補,(修法)打折的空白」。
有基層消防員則認為,修法過後,現場指揮官具裁量權,有助基層減輕來自現場(民眾)的壓力。
另一名具指揮官身分的消防員也說,修法過後,退避權對於救災評估環境安全法制化就有依據,尤其面對危險但無人受困情況時,常有民眾憂心財物損失而譴責消防單位不積極作為,未來即可依法說明。
他說,修法後對指揮官和消防同仁都有保障,也能減輕現場基層壓力,若民眾認為搶救作為消極而提告,面對後續引發的國賠等相關爭議,於法也能站得住腳。
但對危險場合認定部分,這名指揮官認為,有難以判定之處,因為這方面難以量化和邏輯性歸納,且每人對危險認知不一,恐衍生指揮官和同仁意見相左的情形。(中央社)
最HOT話題在這!想跟上時事,快點我加入TVBS新聞LINE好友!
◤日本旅遊必買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