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防逃機制修法,立法院長蘇嘉全今天主持刑事訴訟法的黨團協商;朝野立委與官員達成共識,對於法院於審判中許可停止羈押者,得命被告於宣判期日到庭;全案預計3日在立法院臨時會院會處理。
台灣過去發生多起判刑定讞的貪污犯或經濟犯棄保潛逃案例,引來民眾譁然及憤怒,例如犯貪污罪遭判刑14年6月定讞的屏東縣前車城鄉長林錫章棄保潛逃,或是曾棄保潛逃,但已被押解回台,犯下恐嚇、詐欺等罪的前台南縣議長吳健保等人。
因此這次修法,主要是在健全防逃機制、增加羈押替代措施,避免再有犯嫌或判決定讞的被告潛逃,傷害司法公信力。
這次立法院臨時會,民進黨立法院黨團將刑事訴訟法中的防逃機制修法,列入討論議案;蘇嘉全昨天與今天主持黨團協商,討論民進黨立委許智傑等人及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的修法版本。
昨天協商的焦點在於,時代力量黨團所提的再修正動議,重點條文包括,被告經法院許可停止羈押等情況下,法院得命其應於審判期日及宣示判決之日到庭等。在場官員對此條文與現行刑事訴訟法是否有扞格等提出意見,並未達成共識。
司法院與法務部官員昨天下午緊急開會討論,並於今天協商時提出修正條文;經在場立委再次討論後,達成共識。
朝野達成共識的條文包括,法院許可停止羈押時,經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的均衡維護,認有必要者,得定相當期間,命被告應遵守以下事項,包括接受適當的科技設備監控;交付護照、旅行文件或法院亦得通知主管機關不予核發護照、旅行文件;未經法院或檢察官許可,不得就特定財產為一定之處分等事項。
為達防杜被告逃匿的目的,朝野協商有共識的條文提到,「法院於審判中許可停止羈押者,得命被告於宣判期日到庭。」違背上述應遵守的事項者,得逕行拘提。
另外,為使刑事判決得以有效執行,避免被告經判決有罪確定後,為規避執行而逃匿,朝野達成共識的條文指出,被告經法院諭知死刑、無期徒刑或逾2年有期徒刑,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者,檢察官得逕行拘提等相關機制。(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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