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財委會今天初審海外資金匯回專法,卡在如何防堵資金回台炒房等環節,涉及優惠稅率、資金用途限制、資金控管方式、實質投資管理等主要關鍵條文,皆保留交付院會協商。
財政委員會今天審查「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草案」(俗稱海外資金匯回專法),根據行政院版本,專法上路後首年匯回資金,以稅率8%課徵,次年匯回提高至10%,資金若願投入實體投資,還可享減半優惠稅率;但匯回資金須符合洗錢、資恐防制相關規範,資金存放、運用也設有多道限制,如須匯入專戶存放,原則上不可購置不動產。
全案條文共13條,最終有8條照行政院提出版本通過,包括確立財政部為專法主管機關,匯回資金必須存入外匯存款專戶、信託專戶或證券全權委託專戶運用,申請文件不實罰鍰,以及受理銀行扣繳義務及未扣繳罰則等。
其餘5條及法規名稱因朝野仍存有爭議,因此先行保留,交付院會進行政黨協商,之後才再進入二、三讀程序。保留條文涉及的規定包括,匯回資金不可購買不動產限制、課稅稅率、匯回資金可做自由運用、金融投資、實體投資、及單純存放專戶不做投資比重,實質投資年限等。
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認為,專法雖明訂匯回資金不能用來購置不動產,但實務上間接投資情形多,要防堵炒房,母法應該就要有更明確機制,不能等到子法才來訂定,不然等於空白授權。加上其他委員也對如何防堵資金回台炒房、炒匯存有疑慮,最終委員會決議,爭議條文先保留交付院會協商。(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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