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修正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明定高階將領或政務官退休後,不可參與中國大陸政治活動,有妨害國家尊嚴的行為,違者最重可終身剝奪月退俸,但罰則部分須經朝野協商。
內政委員會今天邀請大陸委員會主任委員陳明通列席,審查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這次推動修法起源自2016年11月,32名退將赴陸參加「紀念孫中山先生誕辰150週年紀念活動」,在台下聆聽中共總書記、軍委主席習近平演說,並在唱中國「國歌」時站立致敬,引起輿論批評。
初審通過的草案明定,曾任國防、外交、大陸事務或與國家安全相關機關的政務副首長或中將以上人員,或情報機關首長,不得參與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團體在大陸地區舉辦的慶典或活動,而有妨害國家尊嚴的行為,如向象徵大陸地區政權的旗、徽、歌等行禮、歌頌或其他類似行為。
行政院版草案中也明定罰則,違反者,原服務單位得視情節輕重,針對領有月退人員可停止5年的月退給與10%至100%,情節重大者得剝奪其月退休給與,已支領者應追回;針對領一次退人員,處新台幣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已領取的獎章、勳章及其執照、證書等,應予追繳、註銷。
國民黨立委林為洲在逐條討論時表示,若不管退休幾年,只要去中國大陸跟著唱國歌、致敬都會違法,「這會不會太嚴格?」建議將罰則等相關條文保留。
陳明通則說,陸軍退役中將吳斯懷這些人跑去中國大陸參加慶典,要規範的就是這些東西,而中國就是要消滅中華民國,現在這些人轉向中國,「要怎麼讓軍人帶兵打仗?」若是去打棒球、國際奧會賽事都沒問題,不是這裡要規範的。
內政委員會召委、民進黨立委張宏陸說,只有特殊的人參加中國特殊單位舉辦的特殊活動時有特殊行為,才會有問題,限制到非常小部分,一般人去參加活動都沒有影響。最後張宏陸裁示,草案審查完竣,提報院會討論前,須經朝野協商。(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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