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人陳嘉行因使用先前在momo親子台的「焦糖哥哥」稱號而收到存證信函,引發討論,智慧局說明,應注意「焦糖哥哥」屬節目角色名稱,指向電視公司或其節目,與一般藝名不同。
已離開momo台約5年的陳嘉行透過臉書公開近日收到前東家寄來存證信函,要求他不能使用「焦糖哥哥」或「焦糖」名稱;momo台隨後也透過官方臉書粉絲專業發出聲明,指陳嘉行在2017年及2019年公開演出時皆自稱「焦糖哥哥」,並唱跳momo台擁有的專輯歌曲,屢次侵害momo親子台的商標權與製作財產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組長劉蓁蓁向中央社記者說明,momo台、東森幼幼台等製作兒童節目時,習慣會先註冊節目中出現的角色名字做為商標,目的是讓消費者看到這些名稱時聯想到該公司及其提供的相關節目與活動服務,而不像一般的藝名是指向個人。
劉蓁蓁表示,若陳嘉行是先有「焦糖哥哥」的藝名才與公司簽約,那這個名稱就是指向他個人的藝名,但若是承接扮演該公司製作節目中創造出的角色,在解釋上就不是指向個人,除非雙方簽約時有另外就此進行約定,就會涉及契約關係,但單從商標註冊資料來看,商標權是歸屬提出並通過申請的優視傳播股份有限公司。
陳嘉行在臉書上指出,他在活動上自稱焦糖哥哥,但實際上究竟對應到什麼文字、「口語的算商標嗎?」劉蓁蓁說,若是他人稱呼他為焦糖哥哥,並非他主動行為,當然不構成侵權,但若是自稱,即使是口語上、未能確認是相同字詞,讀音近似部分在法理上仍可能被判斷為使用會造成混淆的近似商標。
至於「焦糖」這類的通用詞是否可主張商標權,劉蓁蓁指出,焦糖在節目製作及內容上並無任何關係,是可以使用在這類商品的商標,「蘋果電腦」就是一例。
而陳嘉行使用「焦糖」是否侵害到「焦糖哥哥」的商標權,劉蓁蓁說,必須要看使用範圍是否涉及公司註冊商標範圍,例如以焦糖哥哥名稱承接活動表演,可能使觀眾誤以為是與momo台相關活動;而焦糖的確也有近似商標、可能構成混淆的疑慮,有可能遭法院判為侵權。
不過,針對此案,劉蓁蓁表示,還是必須視雙方提出的具體證據,由法院來判斷是否會造成混淆、是否有合理使用空間。
momo台在2008年以優視傳播股份有限公司名義申請「焦糖哥哥」商標,商品類別包括電視播送、有線電視播送、無線電視播送、電台廣播、電話通訊傳輸、加值網路之電信傳輸、網際網路之電信連結、線上資訊傳輸、全球電腦資訊網路之電信連結、電子佈告欄(電信服務)、光纖網路通訊傳輸、提供有關電信通訊之資訊服務。(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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