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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投連署須附身分證影本 立院法制局:個資恐外洩


發佈時間:2019/05/08 16:19
最後更新時間:2019/05/08 16:19
示意圖/TVBS
示意圖/TVBS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天審查公投法修正草案。立法院法制局指出,政院版草案規定提案人須附上聯絡電話、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但實益有限,卻增加個資外洩之虞,建議維持現行規定。

內政委員會今、明兩天排審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但因國民黨團坐上主席台杯葛,中選會代理主委陳朝建也遭國民黨立委阻擋,無法到座位上列席,會議停擺。

 

公投法目前共有包括行政院版、時代力量黨團、親民黨團,及民進黨、國民黨立委個別提案,共27個草案版本。其中,政院版草案除將公投「應」與全國性選舉同日舉行,改為「得」同日舉行之外,另新增連署須附身分證影本,同時明定人權不得公投,公投準備期也從原本的最短1個月,延長為最短3個月。

立法院法制局5月提出公投法修正草案評估報告。報告指出,政院版草案規定,提案人名冊須附具提案人聯絡電話及國民身分證影本,當然便利戶政機關查對,但未必能確定附有聯絡電話及國民身分證影本者,確實有提案的真實意願。

法制局指出,由於公私部門常為確認當事人之真實,或其提供的個資屬實,要求當事人提供聯絡電話及國民身分證影本;申請行動電話門號就是常見的事例,且取得資料的業者往往是通訊行,換句話說,有心詐偽者不難取得這些資料。
 

報告指出,提案人名冊附具電話、身分證影本等資料,也未必無瑕疵隱藏其中;且經手提案人名冊的人,不止是領銜人,這些資料在傳送過程中,難保不會外洩,因此也可能讓有心提案者裹足不前,而有阻礙公民投票之弊。

法制局指出,現行公投法中規定,「主管機關應建置電子系統,提供提案人之領銜人徵求提案及連署」,這才是正本清源之道。電子系統也有其安全問題,但以電子申報所得稅施行多年經驗來觀察,電子資安問題固然不時存在,但確是最便利且安全的可行途徑。(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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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投法#身分證#個資#連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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