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園內引爆龍炮,警方循線逮到了這名羅姓男子,卻因為現場找不到關鍵的證據,因此難以判定是爆裂物,無法用刑法槍砲彈藥管制條例偵辦,也不構成公共危險罪嫌,最後交由環保局裁罰,原來關鍵在於「爆裂物」的認定相當嚴格,要有一定的殺傷力。只是放鞭炮為何不到空曠地區,還用遙控器遠端引爆,羅姓男子是不是有其他企圖,相當可疑。
但只是要放鞭炮,卻特地連上線路和遙控引爆器,如此大費周章,還把鞭炮做成像遙控爆裂物一樣,難道別有企圖?
羅姓男子引爆的地點其實一點也不空曠,仔細看旁邊這邊都是住家,也讓人不禁懷疑,難道是有針對性嗎?
沒想到因為找不到引爆殘骸,被認定只是爆竹而非爆裂物,因此只能用環保法規行政裁罰,不能用刑法移送,但相較於先前案例。
2003年白米炸彈客楊儒門在北台灣各地,飲料紙盒內放火藥,總共放了17個炸彈,被判刑7年6個月。
這回施放的則是這種龍炮,爆炸聲煙霧極大,殺傷力比較低,因此只能交由環保局裁罰3到15萬元,同樣都會爆炸刑責卻差很大,就是因為認定爆裂物相當嚴謹。
律師:「所謂是不是爆裂物,是不是爆竹煙火管制條例的爆竹,這兩者是有區別,不是說它會爆炸,就當然是爆裂物。」
律師指出罪責的關鍵在於引爆的物體,是否含有火藥及殺傷力,過去也有汽油彈不具有殺傷力,被法院判定並非爆裂物。但這回羅姓男子為了放鞭炮,引線還遠端遙控,無論背後動機是什麼,已經觸動警方的敏感神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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