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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放龍炮!爆裂物難證殺傷力 嫌僅輕罰  

記者 王經綸 / 攝影 何冠毅 報導
發佈時間:2019/05/03 20:26
最後更新時間:2019/05/03 20:26

在公園內引爆龍炮,警方循線逮到了這名羅姓男子,卻因為現場找不到關鍵的證據,因此難以判定是爆裂物,無法用刑法槍砲彈藥管制條例偵辦,也不構成公共危險罪嫌,最後交由環保局裁罰,原來關鍵在於「爆裂物」的認定相當嚴格,要有一定的殺傷力。只是放鞭炮為何不到空曠地區,還用遙控器遠端引爆,羅姓男子是不是有其他企圖,相當可疑。

圖/TVBS

 
留著平頭對鏡頭自拍,他就是涉嫌在巷子內小公園,引爆龍炮的羅姓男子,警方透過監視器追蹤到他。41歲的羅姓男子,供稱心情不好才亂放炮,但他曾鳴槍砍人搶劫親家,不只有傷害妨害自由被逮紀錄,甚至還有槍砲彈藥前科。

但只是要放鞭炮,卻特地連上線路和遙控引爆器,如此大費周章,還把鞭炮做成像遙控爆裂物一樣,難道別有企圖?

羅姓男子引爆的地點其實一點也不空曠,仔細看旁邊這邊都是住家,也讓人不禁懷疑,難道是有針對性嗎?

 
圖/TVBS

沒想到因為找不到引爆殘骸,被認定只是爆竹而非爆裂物,因此只能用環保法規行政裁罰,不能用刑法移送,但相較於先前案例。

2003年白米炸彈客楊儒門在北台灣各地,飲料紙盒內放火藥,總共放了17個炸彈,被判刑7年6個月。

這回施放的則是這種龍炮,爆炸聲煙霧極大,殺傷力比較低,因此只能交由環保局裁罰3到15萬元,同樣都會爆炸刑責卻差很大,就是因為認定爆裂物相當嚴謹。

圖/TVBS

律師:「所謂是不是爆裂物,是不是爆竹煙火管制條例的爆竹,這兩者是有區別,不是說它會爆炸,就當然是爆裂物。」

律師指出罪責的關鍵在於引爆的物體,是否含有火藥及殺傷力,過去也有汽油彈不具有殺傷力,被法院判定並非爆裂物。但這回羅姓男子為了放鞭炮,引線還遠端遙控,無論背後動機是什麼,已經觸動警方的敏感神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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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園#引爆#爆裂物#放鞭炮#前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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