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不法電腦程式提供者用機上盒等方式,讓使用者連結到侵權網站收看非法影音內容,可處2年以下徒刑或併科新台幣50萬元以下罰金。
根據民進黨立委蘇震清等18人的提案說明指出,有鑑於近年來出現各式新興的數位侵權型態,提供民眾便捷管道至網站收看非法影音內容,例如部分機上盒透過內建或預設的電腦程式,提供使用者可連結至侵權網站,收視非法影音內容,或是於網路平台上架可連結非法影音內容的APP應用程式,提供民眾透過平板電腦、手機等裝置下載後,進一步瀏覽非法影音內容。
然而,此類機上盒或APP應用程式業者,常以明示或暗示使用者可以影音看到飽、終身免費,並用不必再付有線電視月租費等廣告文字號召、誘使或煽惑使用者,利用該電腦程式連結至侵權網站,並收取廣告費、月租費或銷售利益的行為,已嚴重損害著作財產權人合法權益,進而影響內容產業發展,應合理規範其惡意侵權行為,以利文創與影音產業健全發展。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3月27日審查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在場立委及官員討論後,本案達成共識,完成初審。
初審通過的草案條文規定,明知他人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的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接觸該等著作,有以下情況而受有利益者,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這些情況包括,提供公眾使用匯集該等著作網路位址的電腦程式,製造、輸入或銷售載有這類的電腦程式設備或器材,以及指導、協助或預設路徑供公眾使用這類的電腦程式。
全案於委員會初審通過時,召委裁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今天排入立法院院會討論事項,朝野立委均無意見,三讀通過。(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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